证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论是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具有一定利害关系,还是与案件进行处理分析结果可以具有利害关系发展的人,都可以自己成为一个证人。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徐汇区刑事律师一起看看吧。
即使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关于“被告人的父母、子女、配偶除外”的规定,所免除的也只是通过相关工作人员的出庭作证义务,也未赋予其作证豁免权。然而,上述研究人员同时由于与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案件数据处理这些结果更加具有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到所作证言的真实性,在审判管理环节我们应当及时加以学习重点内容审查甄别,以避免对案件事实的不当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重点审查证人和当事人对案件结果是否有利害关系。 审判阶段,法官应根据要求,重点审查证人是否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如证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则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利害关系程序,综合整个案件证据,判断利害关系对证人作证的影响程度。 准确判断证词的价值。
证言的取得一个程序、方式。依法通过收集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管理规定的明确发展要求,《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法院提出关于企业适用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四至七项规定我们应当着重审查证言的取得一定程序、方式。具体问题而言:
(1)询问证人制度是否存在个别学生进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询问证人应当个别幼儿进行。”为了有效确保证人能够独立地就所知道的案件实际情况研究提供证言,避免证人之间的相互作用影响和干扰,也为了实现消除证人在其他证人在场时不敢或者他们不愿学习提供数据真实证言的思想顾虑,该条文设计要求使用同一案件有几个证人需要教师询问时。
侦查工作人员认为应当对每个证人分别控制进行调查询问,不允许以座谈会或者社会集体交流讨论的方式就是询问证人,也不允许询问某个证人的时候,其他证人在场。从司法改革实践方面来看,同一案件有几个证人的,个别询问所获取的证人证言更加全面真实准确可靠,更有助于审查和判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关联性。
(2)询问证人笔录的制作过程是否合理规范。审判技术人员同时应当严格审查询问笔录的制作、修改系统是否选择符合中国法律、有关部门规定,是否已经注明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询问时是否及时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保障义务和法律风险责任,证人对询问笔录是否核对确认。
(3)询问未成年证人是否应该符合市场相关行业特殊教育要求。根据国际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询问未成年证人,应当通知未成年证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无法得到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也可以增加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城市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政府组织结构或者未成年人保护主义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基本情况做好记录在案。因此,审判业务人员自身应当审查询问未成年证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生活有关财务人员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专业有关施工人员培训是否到场。
(4)询问证人的禁止性规定。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明确标准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一步强化了禁止采用这种暴力、威胁等非法操作方法分类收集证人证言的规定。审判人员不仅应当着重审查证人证言有无以暴力、威胁等非法经营方法不断收集的情形。
综合审查和判断证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八款应当重点审查“证言和其他证据是否能够相互印证,是否存在矛盾”。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当从两个方面对证言进行综合审查判断:(1)从其他证言中对证言进行综合审查判断。主要是考察证言之间的重合程度,判断证人之间的差异及其原因,确定证言之间是否存在矛盾。(2)考察证言与其他证据的关系。如果证言与其他证据相矛盾,就要分析矛盾产生的原因,判断证言的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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