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在刑事诉讼中,鉴定是对专门问题的鉴定和判决,需要鉴定人具备某些方面的专门知识。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徐汇区刑事律师一起看看吧。
为此,根据《司法鉴定管理决定》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士,可申请注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1)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职称;
(2)申请高等教育机构相关专业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资格或学士或以上学位,并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3)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并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但是,尽管符合上述职业条件,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被撤销公职处罚的、被撤销专家资格的,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与此相关的是,根据《司法鉴定管理决定》的规定,鉴定人应当在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应当受所在鉴定机构的委托。因此,我们还必须重视认证机构的资质。根据《司法鉴定管理决定》的规定,申请从事司法鉴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二)在业务范围内具备必要的司法鉴定仪器设备;
(三)在业务范围内具有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并为司法鉴定所必需的检测实验室;
(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具备上述资格后,申请从事相关司法鉴定管理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没有其他社会组织,由省级人民对于政府以及司法行政监管部门人员审核,对符合经济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省级人民需要政府作为司法行政资源部门之间应当可以根据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的增加和撤销登记情况,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需要说明的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二款规定,对人身伤害医疗鉴定发生争议的,应当重新进行鉴定或者精神疾病诊断。 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实施。
有人指出,根据《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应将司法鉴定专家委托给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 基于上述考虑,《刑事诉讼法》删除了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2款的规定。① 鉴于此,对人身伤害医疗鉴定存在争议,需要对精神疾病医疗鉴定进行重新鉴定或重新鉴定的,应当委托鉴定人名单中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鉴定人回避审查。根据刑事诉讼程序和有关规定,参加诉讼的专家应当遵守回避法的规定,以确保专家的中立性和客观性以及所提出的专家意见的真实性。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申请解释应当侧重于审查“是否存在回避鉴定人的情形”。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和判断鉴定人是否具有依法应当避免的情形,应当避免但没有避免的情形,不得以鉴定意见为结案依据。
通过上面上海徐汇区刑事律师的讲解,相信您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平时我们遇到相关的刑事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咨询上海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我们能够在侦查、起诉、审判等阶段提供法律服务,做出让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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