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人,对案件事实有直接认识,特别是对《刑法》侵害自己的行为有直接认识。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徐汇区刑事律师一起看看吧。
在刑事诉讼中,应注意充分利用被害人的陈述,尽可能确定案件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申请的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 “受害人陈述的审查和确定,参照本条的有关规定。”因此,应注意上述关于证人证言的相关规定的适用。然而,在审查和确定受害人陈述的过程中,应根据受害人陈述的特点注意以下问题:
1.正确认定被害人陈述的范围。
(1)被害人陈述不包括其向公安机关、司法机关陈述中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判断和诉讼请求。证据是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所以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材料才属于证据的范畴。由于被害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受到了犯罪分子的侵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满了怨恨,其向司法机关的陈述中往往含有要求司法机关严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内容。
从实践的角度来看,“被害人陈述”往往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二是分析判断案件事实;三是诉讼请求。这就需要司法工作人员对被害人陈述的内容进行判断,只有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才能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被害人的推测性、批判性、推断性陈述不能作为证据,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2)单位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是被害人就案件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所以它是建立在被害人有陈述能力的前提下的。当被害人为单位时,由于单位缺乏向司法机关陈述的能力,通常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相关人员代替单位向司法机关陈述。上述陈述不是上述人员的个人陈述,也不是证人证言,而是上述人员代表被害单位所做的被害人陈述。
2.审慎进行审查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往往通过直接历经犯罪活动过程,其陈述自己能够更加直接查明和证明案件事实。
但是,由于我国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惩罚愿望十分强烈,且案件的处理结果与被害人是否具有中国直接利害关系,因此,被害人陈述容易发展受到其情感、情绪等主观方面因素的影响,容易夸大犯罪行为事实和情节,有时候学生容易就会出现失实的现象。这就必然要求我们司法管理工作研究人员不断加大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监督力度,审慎审查和认定被害人陈述。
通过上面上海徐汇区刑事律师的讲解,相信您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平时我们遇到相关的刑事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咨询上海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我们能够在侦查、起诉、审判等阶段提供法律服务,做出让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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