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被告张某某为巩某某之妻。被告巩某某为巩某某之子。控方巩某某为巩某某之女,三人为巩某某之首位法定继承人,即本案保险合同的法定受益人。
原告巩某丙以父亲巩某甲为被保险人,于2020年8月31日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一份意外保险,一项附加意外医疗保险、一项意外住院补助医疗保险,保险期为1年,死后的受益人:巩某甲,从2020年9月1日到2021年9月1日止。
被保险人龚某当日因蜱虫叮咬而入院,当日入院。就医过程中,龚某的血样由医院送往疾控中心,市疾控中心在2021年6月8日公布检测结果,结论是新型布尼亚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某院诊断证明:1。严重肺炎,病毒性肺炎,真菌性肺炎;2.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新型布尼亚病毒感染);3.多器官衰竭、急性呼吸衰竭、急性心力衰竭、急性肝衰竭、急性肾衰竭;4.高乳酸血症、5.需要检查腹泻原因。龚某于2021年6月10日出院,当日死亡。
裁判结果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的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保险人龚某甲因意外死亡,则由被告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赔偿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7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条,作出以下判决:
被告人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张某某。巩某B.巩某C公司赔偿220400元,从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一次性支付。
上海徐汇刑事律师解读
此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蜱叮咬死亡是否属于意外死亡。在人身保险实务中,法院认为,意外伤害保险在人身险中,常常出现多种死因与保险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对因果关系的判断直接涉及到事故是否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而涉及保险公司是否赔偿。原因和结果有很大的差异。不能单纯从表面事实判断因果关系的存在与否,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无关。
该案件中,原告提交的住院记录、化验报告及其他证据均可证实巩某甲因被蜱叮咬而死于新型布尼亚病毒。按照医学常识,病毒不能被认为是人类自身产生的,被告人保险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新的布尼亚病毒感染属于通常所知的疾病类别,被保险人巩某甲因新型布尼亚病毒感染住院死亡,应认定为《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9.2条:意外伤害为外来。突然发生没有真正意义。直接对身体造成伤害的非疾病客观事件。商定意外伤害。
所以,蜱虫叮咬死亡完全符合保险条款对意外伤害的解释,被告保险公司应按合同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7条遗产的继承顺序如下:
(一)配偶、子女、父母;
(二)次序:兄弟姊妹、爷爷奶奶、爷爷奶奶。
第一位继承人不能继承,第二继承人则可以继承;第一继承人不能继承的,则由第二继承人继承。
该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非婚生、抚养子女及继子女。
父母亲,包括生父、养父母及抚养关系继母。
它被称为兄弟姊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姊妹、同父异母或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兄弟姊妹、有抚养关系的兄弟姐妹。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本法律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按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承保人如因本合同规定可能发生的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承保人死亡、伤残,有病或者是已经到了合同规定的年龄,期限等商业保险。上海徐汇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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