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与其他证据一样,鉴定结论必须经过司法人员的审查和判断,才能确认其真实性,可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徐汇区刑事律师一起看看吧。
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评价意见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错误。 因此,法官应注意审查和判断评估意见的真实性,以准确判断是否可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的解释》第八十四条在《死刑案件证据审查规定》第二十三条的基础上,对鉴定意见应当重点审查的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法律资格审查。鉴于专家证言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特殊问题,解决这一特殊问题的专家组织和专家应具备相应的资格,以确保专家意见的可靠性。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申请解释应当侧重于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律资格”。根据这一规定,在审判中要注意对专家和鉴定机构的资格进行审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格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
我国的司法鉴定经济体制是从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开始研究起步,不断创新发展提供完善建立起来的。在这一发展建设过程中,有一个重要标志性的事件,就是2005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国家司法鉴定技术管理存在问题的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在此我们之前,人民对于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组建了本部门的司法鉴定组织结构体系。此外,司法行政机关的部分大学附属机构、部分学生科研院校也建有司法鉴定评估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方式进行相关诉讼的需要,保障诉讼行为活动的顺利开展进行,《关于提高司法鉴定成本管理分析问题的决定》对司法鉴定工作内容进行有效统一标准规范财务管理: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监管部门之间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侦查机关可以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教师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未来社会文化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国务院司法行政职能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制度管理方面工作,省级人民共和国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根据《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的规定,国家对从事以下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1)司法鉴定,包括法医病理学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2)物证鉴定,包括文件鉴定、痕迹鉴定和痕迹鉴定;
(3)视听材料的识别。 包括核实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反映情况的过程,以及记录的声像中的语言。
(4)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根据诉讼需要,协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评估事项,由评估人员、评估机构登记管理。 需要说明的是,法律对上述事项的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的管理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过上面上海徐汇区刑事律师的讲解,相信您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平时我们遇到相关的刑事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咨询上海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我们能够在侦查、起诉、审判等阶段提供法律服务,做出让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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