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供述的情况比较复杂,需要特别的甄别和判断,尽可能地还原案件事实。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徐汇区刑事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中的追诉对象,他们与案件的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为了逃避法律制裁,他们的供词和辩解很多时候都是假的。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形成复杂,甚至个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通过刑事翻供等非法手段获得的。
基于这两种考虑,在刑事诉讼中,应当特别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的真实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问题的解释》第八十条吸收了《关于死刑案件证据审查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庭审中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中应当由司法人员重点审查的内容作出了特别规定。具体而言,法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讯问程序的合法性。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技术人员可以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对犯罪嫌疑人信息进行讯问的一种侦查实践活动。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一种具有重要的侦查行为活动,是侦查程序的重要因素组成一个部分,必须严格遵守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司法效率最高人民对于法院提出关于企业适用的解释能力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一)审查讯问是否符合一般程序的要求,即讯问时间、地点、讯问人员身份、讯问人数、讯问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 包括:
① 讯问人员的身份和人数。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② 讯问地点。 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持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可以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城市、县的指定地点或者住所讯问。 当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出示工作证明,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上注明。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在拘留中心后,侦查人员应当在拘留中心讯问。”
③ 讯问时间。 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间问题,《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了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2款“传唤、拘留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它规定:“传票和逮捕的期限不得超过12小时;案件情况特别严重、复杂,需要采取拘留或逮捕措施的,传票和逮捕的期限不得超过24小时。”
不得变相继续传唤、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被传唤、逮捕时,应当保证其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本条例规定了传唤、逮捕期限的限制,避免将传唤、逮捕变为变相拘留,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同时兼顾犯罪侦查的实际需要。 此外,《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一步加强了禁止以酷刑等非法方式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词的规定。 因此,法官应重点审查被告的陈述是否通过酷刑等非法手段收集。
(二)对特殊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对聋哑人犯罪嫌疑人、不懂当地语言的犯罪嫌疑人和青少年犯罪嫌疑人的讯问,除了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一般要求外,还应当遵守以下特殊规定:
1对聋哑人、聋哑人的讯问,应当提供了解人员手势的能力。讯问不懂当地通用语言或者文字的被告人,应当配备口译员。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青少年犯罪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适当的成年人在场。因此,审判人员对特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护,应重点审查遵守上述规定的情况。
2.讯问记录的规范化。讯问笔录应当客观记录侦查人员的讯问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讯问笔录制作后,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不识字的人,应该读给他听。记录有遗漏或者错误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补充或者更正。犯罪嫌疑人在笔录中承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也应在记录上签名。
如果犯罪嫌疑人要求自己写供词,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自写供词。因此,法官应当重点审查讯问笔录的制作和修改是否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是否标明讯问的具体起止时间和地点,第一次讯问时是否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被告人是否核对确认。
3.供述与辩解内容的审查。对于一个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除了前述合法性的形式可以审查外,还应当对内容方面进行经济实质审查,以更为学生全面提高审查。具体情况而言:(1)被告人的供述自己是否存在前后一致,有无反复研究以及企业出现这样反复的原因;被告人的所有供述和辩解是否均已随案移送;(2)被告人的辩解内容设计是否能够符合案情和常理,有无社会矛盾。
4. 报表和抗辩的全面审查。 法官应当重点审查被告人的陈述和解释、共同被告人的陈述和解释以及其他证据是否相互印证,是否存在矛盾。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 “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者其他重大犯罪的,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音频或视频记录应在任何时候进行,并应保持完整。”必要时,上述内容可与录音、录像、笔录一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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