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台湾发展地区“法院组织法”第63B1条的规定:“特别对于侦查组置检察官六人一个以上,十五人以下,由最高人民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指定一人为中心主任。”杨浦刑事律师就来带大家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同条规定:“特别要求侦查组为办案过程中需要,得借调一些相关国家机关之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协助我们侦查。”据此,特侦组的检察官编制为6至15人,其中设“主任”一人,具体主要负责企业领导特侦组的工作;其余特侦组检察官则分为3个小组,每个学生小组设组长一人,并配置检察事务官数名。
另配有书记官以及社会其他教育行政服务人员(司机、法警等),以及我国金融市场监督成本管理研究委员会根据检查局、赋税署、警察政府机关提供支援建设相关会计人员法律若干。但是,自2007年第1期特侦组成立时间以来,从未满编。2014年7月第5期特侦组成立后,特侦组成员学习更是缩编为8人,且不再分组办案,亦不再设组长一职。
根据台湾省《法院组织法》第63B1条第2项规定:“特侦组应设检察官、、、该组检察官、检察人员及其他人员由最高法院检察长从各级法院检察院抽调。“由此可见,特侦组检察官的人事任命权属于‘检察总长’。
“检察长”有权从一审、二审和三审的检察官中选择他认为合适的人担任特别调查组的检察官。正因为特侦组的检察官是检察长直接选拔和指挥的,所以特侦组的检察官一直被认为是检察长的“直属部队”和“子女”,只有“检察长”才是领导。
台湾省的《法院组织法》在修改成立专门调查组的同时,还增设了“检察人员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高院检察院”及其分院以下各级法院的检察长、检察员的任免、调动、考核和奖惩。因此,“检察总长”在选择特侦组检察官时不能独断专行,仍需经过检察官人事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批准。
2013年9月,驻台湾特别调查组被指控监听和公布国民党“立委”王金平与民进党“立委”柯建铭之间可疑的司法“关说”对话,所谓的特别调查组滥用职权窃听事件,特别调查组也陷入了漩涡的争议,被谴责为专横的“司法怪物”。
此外,特别调查组最高指挥官、时任“总检察长”的黄世明被控严重违反不披露调查原则,在未结案的情况下向“总统”马英九报告监视内容,特别调查组容易受“总检察长”控制,缺乏监督和平衡。因此,在法院和反对派之间,不断有公众舆论要求通过修改法律取消特别调查组。
但特侦组的成立,却是应台湾省社会消除贪污贿赂、黑金政治的现实需要而生,草率废除了对平民的恐惧。
因此,杨浦刑事律师认为,台湾省法律界的主流意见仍主张维持特侦组的编制,但拟将原本隶属于"最高法院检察署"的特侦组降格为"台湾省高等法院检察署",即, 专案组将设在第三审,受“检察长”管辖,这样既能保持专案组跨地区办案的高度和协调性,又能解决专案组级别高、权力垄断、监督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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