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在本质上就是属于自己违法犯罪心理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国家法律环境保护。(本金是犯罪研究工具,利息收入作为企业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杨浦刑事律师为您解答一下有关的情况。
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方式本身及一定影响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制度保护的。根据《最高人民对于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若干重大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一个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即高利贷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文化保护,超过法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受其他法律法规保护。
第一,B区典型教学模式,存在一个中介团伙以及企业资方团伙的明确社会分工,通过空放,银行走流水,诱使未成年人写下虚高借条,目的就是在于学生获取借条上的数额或者被害人的房产。
该模式具有典型环境特征是存在一些明显的两个团伙,团伙之间发展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分工协作,中介团伙负责散布谣言,寻找工作目标,而后将被害人介绍给资方团伙,资方团伙则通过影响后续的借款能力以及家庭暴力索债等,实现经济诈骗未成年人的目的。
第二,F区典型教学模式有两种:
汽车抵押贷款模式,有中介组织和敲诈团伙,以受害者的汽车作为抵押,使其写一个虚假的高欠条,然后开车离开,以敲诈受害者的名义出售汽车。这种模式是拥有属性中介团伙拉客,然后把受害者介绍给资助他们的敲诈团伙。
匪帮以违约、费用等名义增加合约贷款额,欺骗受害人不要违反合约,以免他除承担贷款及利息外,还要承担其他金钱。然后,融资团伙以受害人的违约为由,私自拿走了抵押车辆,并勒索受害人支付高价赎回车辆,否则抵押车辆将被处理掉。
无担保模式也是一种帮派模式,在帮派内部有明确的分工,共同完成敲诈勒索行为。该团伙首先在互联网上公布一些人的无担保贷款信息,以吸引受害者,确定目标后,如果贷款本金没有支付或只支付了少量款项,公司需要审查贷款信用、贷款行业的惯例、无担保的双倍担保等,受害者被骗在欠条和协议上多次填写贷款金额,犯罪嫌疑人再利用欠条金额敲诈。
三是典型的 J 区模式,在常规贷款案件中,其“专业性”体现得更为明显。在这种模式下,犯罪嫌疑人设立公司,企图以合法性为幌子,掩盖其非法目的。犯罪嫌疑人通过公司经营高利贷业务,但目的并不是高利贷的高利息。
而是通过对欠条得过高收费,银行的水上运行等方式,让受害人写出高价值的欠条,然后通过暴力、非法拘留等债务索赔,这种模式值得注意的是,有律师参与,篡改欠条,虚假诉讼,企图通过诉讼来实现自己的欺诈。
“套路贷”并不是这样一个罪名,作为企业一系列的犯罪问题行为,会涉及了不同的罪名,笔者下文对几种常见的套路贷罪名进行研究分析方法介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骗手段骗取较大数额的公私财产的行为。《刑法典》第266条规定了欺诈罪。
一般企业而言,理论上可以认为,诈骗罪的客观发展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通过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在社会产生(或维持)错误思想认识的情况下处分财产从而遭受经济损失。
具体情况而言,诈骗罪的客观因素构成要件要素研究主要内容包括:欺诈行为、错误、财产处分和财产损失四个基本要素。每前后两个重要因素发展之间,都具有作为一种生活紧密的、连续工作不断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性关系,由此可以构成诈骗罪的特殊的构成要件结构。欺诈行为方式引起错误,错误引起企业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导致公司财产损失。
主观因素构成要件要素之间除了企业一般可以针对这些客观环境构成要件要素的故意之外,还需我们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杨浦刑事律师认为,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重要目的,实际上是非法牟利目的。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诈骗知识结构中不仅发展存在着行为人与受骗人,还可能影响存在其他人。极有可能受骗人并不是财产经济损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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