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以来,“套路贷”案件多发。2017年5月、6月,上海市委政法委两次召开“套路贷”犯罪案件专题会议,就“套路贷”犯罪案件的侦办、防范等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杨浦刑事律师为您解答一下有关的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套路贷”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权利和社会安宁,上海市检察机关于近期组织开展专项打击,集中公诉5件32名“套路贷”案件被告人。为后续“套路贷”案件的办理提供了经验与指导。笔者结合本次三区办理的案件,对“套路贷”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以期能够为后续“套路贷”案件的办理提供一些经验与建议。
所谓“套路贷”,并不是这样一个新的法律上的罪名,而是作为一类、一系列经济犯罪问题行为的统称。其本质上是一系列以借贷为名,骗人钱财的违法犯罪心理活动。
“套路贷”这类网络犯罪进行行为研究最初起源于中国民间高利贷,其后经过我们不断演变而成为企业这种不以学生获得被害人支付的高额利息为目的,而是以自己获得被害人财产为目的的犯罪社会行为。
1、“放贷”与高利贷的联系点
“常规贷款”是高利贷不断演化的结果,高利贷有以下演化过程。
第一阶段,就是通过前述分析比较可以正常地民间借贷,放贷人是以本金生利息,获得贷款利息的回报;
第二阶段,是砍头息,比如借30万元,一个月进行利息3万元,先扣掉,借贷人拿到手27万元,借条写30万元,实际上主要是以27万元的本金付30万元的利息。
第三阶段是我们目前面临的“例行贷款”。例如,借款30万元,同意每月支付3万元的利息,在欠条上加写60万元,并向银行增加60万元的自来水,同时还提供出租住房、汽车等抵押贷款担保。
2、“套路贷”与高利贷的区别
第一,不同的目的。“常规贷款”的“贷款”是被告侵占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常规贷款”是以“贷款”的名义对被害人财产的实际非法占有。高利贷者期望借款人支付高利率并返还本金以获得高利率。
第二,手段分析方法进行不同。
(1)虚增收入数额的名目以及不同。“套路贷”中虚增资产数额较大部分企业一般主要是以提供担保或类似名目出现。比如签一个社会十年的房屋建筑租赁服务合同,租金60万元,对应虚高借条的数额,如果借条数额讨不到,则派人去占被害人的房子,自己住或转租给他人可以从中我们获利。高利贷中本金之外的数额问题往往以利息名义通过设定。
(2)借款人具有主观思想认识到了不同。“套路贷”的借款人(被害人)往往在签订长期借款合同时被告知如正常还款,虚增利润数额不需归还,如果工作不正常还款才要还虚增的数额,被害人主观上认为对虚增公司部分教师不必偿还;高利贷的借款人对本金之外的高利息这一部分发展需要偿还在中国签订合同时即明知。
(3)出借人对“违约”的态度对于不同。“套路贷”中的犯罪研究人员都是为了能够达到市场占有虚增应收款项的目的,往往不能采取拒接电话、“失踪”等方式,让被害人在这个约定时间期限内无法及时还款,而不得不“违约”,(实际上也是这里还有就是设计制造行业违约的情况。
比如,瞿某某案,1月借钱,至8月才去讨债,告诉被害人利滚利已经基本达到90万元;再比如徐某某案,被害人按月还利息5万元,并按放贷人的要求员工每月打到徐某某卡里,但是,第三个月,徐某某等人提出要求被害人每月到其处报到,否则他们就是一种违约)。高利贷的出借方希望了解借款人尽早还本付息,而不会直接故意生产制造产品违约。
杨浦刑事律师认为,“套路贷”侵害客体多、社会环境危害大,从诱骗或者强迫被害人签订合同到暴力讨债、虚假诉讼,不仅可以侵害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还危害我国公共交通秩序,破坏中国金融企业管理工作秩序,甚至一个挑战司法权威,严重妨害司法公正。高利贷主要是破坏经济金融风险管理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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