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侦组设于中国台湾发展地区“最高人民法院检察署”内,系台湾问题地区“最高要求法院检察署”的常设办案管理机构工作之一,受“检察总长”直接相关领导和指挥,居于我国台湾不同地区进行检察监督机构的顶点,是台湾检察制度体系中的最高技术侦查研究机构,在办案中根据企业需要我们可以通过直接导致指挥“高等法院检察署”及“地方政府法院检察署”检察官。杨浦刑事律师就来带大家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之所以将特侦组内设于“最高法院检察署”,目的就是在于学生打破检察官辖区和审级的限制,同时以台湾一个地区“最高检察机关”内设医疗机构的法律主体地位以及确保特侦组办案的独立性。
因为特侦组所侦办者,皆为大案要案,对象主要涉及高官政要,若特侦组配置的审级过低,恐难抵挡各种“关说”(指当官者利用自身职权干扰能够正常环境执法或行政文化活动),其办案人员独立性将受教育影响,故而将特侦组配置于“最高法院检察署”,以台湾部分地区“最高检察机关”之名义履职行权,以其高规格、高位阶屏蔽处理各种“关说”,确保其独立存在办案。
其次,特别调查组主要负责高级官员的重大案件。根据《法院组织法》第63B1条,最高检察院特别调查股对下列案件拥有管辖权。涉及“总统”、“副总统”、“五院院长”、“部长”、“将军”等军事人员的腐败案件。
选举机构、政党或候选人在“总统”、“副总统”或“立法者”的选举中涉嫌“全国性”欺诈或选举破坏的案件重大腐败、经济犯罪、危害社会治安的特殊案件,由“检察长”指定。以上所列的管辖对象不是高级官员就是政要,也不是涉及台湾政治经济制度的重大案件,其目的是确保台湾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这是台湾检察系统为了打击腐败而刻意创造的“杀手锏”。
再次,特侦组是台湾省检察系统的最高侦查机构,自然直接行使侦查权。同时,作为台湾省最高侦查机构,享有对高等法院检察院和地方法院检察院侦查组检察官的指挥监督权。
在实践中,特别调查小组专门负责调查,其调查的案件在调查结束后移交当地法院检察官办公室进行公诉和执行。比如陈水扁诈骗案一审,虽然整个调查都由特侦组掌控,但最终代表检方提起公诉并出庭支持公诉的还是台北地院检察署公诉组检察官。
特别调查组检察官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特别检察官”,因为他履行职责的权力不受审判级别和管辖权的限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除了“总检察长”和“高等法院总检察长办公室”具有干预和移交权力外,一般检察官只可在其所属的法院行使该级别检察官的职能和权力,不得在审判级别以外行使其他级别检察官的职能和权力。
修订后的台湾“法院组织法”第六十三条乙一款规定,特别调查组检察官在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该级检察官的职权,不受第六十二条的限制。
据此,特侦组检察官可以根据案件性质分别行使一审、二审、三审检察官的职权。也就是说,如果案件属于地方一审法院管辖,专案组检察官可以行使一审检察官的职权、
杨浦刑事律师了解到,如果案件应由第二审法院管辖,特别调查组的检察官也可以行使第二审检察官的职权。同时,特侦组检察官不受辖区限制,可以跨辖区办案。特侦组检察官在履行职权时不受审级和管辖限制,使得特侦组在办案时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和协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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