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徐汇区刑事律师发明不少伴侣对虚伪诉讼犯法案件在科罪量刑时,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另有很多问题和疑惑,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徐汇区刑事律师一起看看吧。
关于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被告人,普通不合用非禁锢刑:
(一)归案后,拒不退赔违法所得的;
(二)以致别人经济丧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门生、损失劳动才能的工资犯法工具的;(四)存在挑衅滋事、讹诈打单或许其他暴力讨债行为的;(五)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虚假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六)其他严重侵害被害大家身、财产权利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关于虚伪诉讼犯法中的从犯,在配合犯法中罪责相对于较小、客观恶性相对于不大的,拥有自首、建功、坦率、认罪悔罪等法定或裁夺从宽处罚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认罪认罚或者仅参与实施少量的犯罪活动且只起次要、辅助作用的被告人,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坚持多措并举,查明案件事实。审理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在询问当事人之前或者证人作证之前,应当要求当事人、证人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自行承担相关费用。涉嫌通过虚假诉讼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查明案件基本事实。
组成虚伪诉讼犯法,并处罚金刑的,罚金刑数额应联系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判处。
加强执行审查,严查虚假非诉法律文书。重点防范依据虚假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等非诉法律文书申请执行行为。在非诉法律文书执行中,当事人存在通过恶意串通、捏造事实等方式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嫌疑的,应当依法进行严格实质审查。
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力度,结合当事人关系、案件事实、仲裁和公证过程等多方面情况审查判断相关法律文书是否存在虚假情形,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依法裁定不予执行,必要时可以向仲裁机构或者公证机关发出司法建议。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上海徐汇区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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