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划定:“案件究竟清晰,证据确凿、充沛,根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徐汇区刑事律师一起看看吧。
《最高国民法院、最高国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度安全部、司法部对于办理极刑案件检察判别证据多少问题的划定》(如下简称《证据划定》)对什么是“证据确凿、充沛”明确了详细的剖析与权衡规范。《证据划定》第五条第二款划定:“证据确凿、充沛是指:
(一)科罪量刑的究竟都有证据证实;
(二)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
(五)根据证据推断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所谓科罪的究竟,是指触及犯法组成要件的究竟;量刑的事实,是指确定犯罪构成事实存在即犯罪成立之后对量刑有影响的事实。
依据《证据划定》第五条第三款的划定,在极刑案件中,以下五项内容属于科罪究竟,需求达到证据确凿、充沛的规范:
(1)被控告的犯法究竟的产生;
(2)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3)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
(4)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
(5)被告人的罪过。
依据以上阐发,极刑案件是不是达到证据确凿、充沛,最底子、最首要的评判标准是:全案证据关于待证究竟要达到充沛的水平,证据之间互相印证,组成残缺的证明体系,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当然,由于刑事案件证据的复杂性和具体案件存在的明显差异,在具体办案过程中贯彻执行《证据规定》,需要对特定案件的证据体系进行综合评判。
第四十六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第四十七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上海徐汇区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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