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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的标准是什么?上海十佳刑事律师告诉您

时间:2023-03-03 10:07 点击: 关键词:上海十佳刑事律师,非法集资

  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如下意见。徐汇刑事律师提醒您一些有关的情况。

非法集资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的标准是什么?上海十佳刑事律师告诉您

  一、关于企业行政行为认定的问题

  非法集资的性质由行政部门确定,不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必要程序。行政机关不认定非法集资性质的,不影响对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对案情复杂、定性困难的案件,可以参考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定性。

  二、对“向公众宣传”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实际应用相关法律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向社会主义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保障公众文化传播方式吸收大量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影响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三、“公众”的认定

  下列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实际应用相关法律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一个特定研究对象可以吸收大量资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发展公众吸收资金:

  (一)在吸收本单位亲友或者内部人员资金的过程中,明知而允许本单位亲友或者内部人员吸收对象不明的资金的;

  (二)吸收社会人员为本单位内部人员,吸收经费,吸收经费;。

  四、关于企业共同犯罪的处理技术问题

  协助他人非法吸收公共资金,向他人收取代理费、利益费、回扣费、佣金、手续费等费用,构成共同非法集资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还上述费用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得视为犯罪。

  五、本案所涉及的财产的追回和处理

  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属于非法所得。吸收资金支付给参加募集的人员的利息、红利和其他收益,应当依法收回,并向帮助吸收资金的人员收取代理费、利益费、回扣费、佣金和其他费用。参与筹款活动的人的本金未退还的,应当从本金中减除已支付的退还款。

  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移他人的非法吸收的资金和转移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回:

  (一)另一人明知而收受该等款项及财产;

  (二)他人免费取得上述资金和财产的;

  (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和财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企业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问题或者其他违法犯罪心理活动的;

  (五)应当依法追偿的其他情形。

  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容易贬值、保管维护成本高的,可以在诉讼终结前按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保管,在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一般应当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未全额返还的,应当按照集资参与人所筹金额的比例返还。

  六、收集证据

  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因客观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逐一收集集资参与人的言词证据的,可以将收集到的集资参与人的言词证据与依法收集、核实的书面合同、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资金收付凭证、审计报告、互联网电子数据等证据相结合,综合认定非法集资目标数量、吸收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

非法集资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的标准是什么?上海十佳刑事律师告诉您

  七、关于企业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技术问题

  由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查处、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因同样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案件所涉财产的,不受理人民法院的审理,有关材料应当移送公安局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案件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撤销起诉或者暂停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局或者检察机关。

非法集资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的标准是什么?上海十佳刑事律师告诉您

  徐汇刑事律师认为,公安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通过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诉讼案件中,发现自己与人民法院工作正在审理的民事法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制度执行的财物属于中国涉案财物的,应当能够及时通报相关服务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违法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可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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