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检察机关向法院起诉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但这种行为不一定构成刑事犯罪。如果把握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限,起诉与辩护往往存在差异。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虹口刑事律师一起看看吧。
刑事无罪辩护
一、辩护思路
一般来说,检察机关向法院起诉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但这种行为不一定构成刑事犯罪。如果把握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限,起诉与辩护往往存在差异。作为辩护人,首先要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客观的评价,承认其违法行为,然后说明其不构成犯罪,这样才更容易为司法机关所接受。
这种情况更多地表现在经济犯罪中,如贪污、挪用公款、行贿、私分国有资产、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骗取贷款罪、非法经营罪等。其中部分行为违反了有关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纪律,但不认为是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刑事律师需要具备广泛的知识面,对相关行业有所了解,从而把握违规与犯罪的界限。
对于企业行政犯,认定犯罪要有一个明确的法律理论依据,并非有违法有危害性即是犯罪。只有通过相应的法律制度规定其属于自己犯罪才可定罪。对于我国法律法规条文采取援引规范的,需要学生找出所援引的法律进行规定。类似于非法生产经营罪这样“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规定,对被告人定罪必须有相应的国家管理规定,否认不能定罪。
二、案例解读及启示
两名李姓人士非法经营案件
被告姓李,男,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3年8月9日被拘留。
被告胡旭某,男,2013年8月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拘留,并获保释待审。
检察院指控李2012年8月至2013年8月在北京一栋大楼的一层以市场研究中心的名义非法经营收债业务。2012年8月,秦某委托陈某向陈某索赔50万元人民币,2013年7月,王某委托陈某向江索赔10万元人民币。被告后来被发现并绳之以法。检察院认定,李、胡某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依法追究其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责任。
法院受理案件后,对案件性质有不同意见。法院认为:
(一)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从事有偿讨债业务的行为不具备违反国家规定的特征,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二)在经营有偿催债业务过程中,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后检察院可以申请进行撤回起诉。法院应当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
本案中,被告擅自从事收债业务,显然不属于法定经营范围,在实践中也存在刑事处罚案件。 对于这类行为,相对相近的犯罪是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要求该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如果没有相应的国家规定作为依据,就不能认定为犯罪。
刑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违反本法所称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决定、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国务院颁布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因此,制定国家法规的主体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不受国家规定。争论的焦点是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是不是国家授权的。在实践中,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布的文件,如果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即:
(一)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与有关行政法规不相抵触;
(二)经中国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或者国务院批准;
(三)在国务院刊物上公开发表。
非法经营罪的前三种情况都是比较具体的规定。第(4)项规定了“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属于一般条款,具体范围由司法机关裁量。为了防止滥用这一规定,防止非法经营罪成为口袋罪,我们在实践中对其进行了严格的控制。根据这一项,需要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的依据,才能认定某一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否则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通过上面上海虹口刑事律师的讲解,相信您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平时我们遇到相关的刑事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咨询上海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我们能够在侦查、起诉、审判等阶段提供法律服务,做出让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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