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可以发现存在很多朋友对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与义务还有我们很多社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上海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进行详细解答,一起发展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虹口律师一起看看吧。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进一步扩大了辩护律师的权利,确保了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充分履行辩护职能,同时明确了辩护律师的相关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辩护人在审判阶段的权利和义务。
1.阅卷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了辩护方在审判阶段审查案卷的权利。根据本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录和复制案卷材料。经法院许可,其他人民法院也可以查阅、摘录或者复制案卷材料。
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和其他未依法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录、复制。人民法院应当为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提供方便,并保证辩护人有必要的时间。复制文件材料可以用复制、拍照、扫描等方式。
需要提到以下三点:
(1)为了审判工作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不得查阅、摘抄、复制“依法不予公开的材料”。关于具体表述,在起草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可以规定为“应当退回人民法院补卷的材料”;另一种意见是,法院一般在结案后装订卷宗,区分主卷和副卷。而且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哪些材料应归入辅助卷,建议规定为“依法不应公开的材料”。经研究,认为后一种意见更符合实际,予以采纳,具体表现为“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材料”。
(2)为切实保障辩护人阅卷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专门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为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提供便利,并保证必要的时间。"
(3)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专门增加了复制案卷的具体方式。
2.会见通信权。
《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法院进行关于企业适用<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环境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八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审判工作阶段辩护人的会见中国通信权予以学生明确。
根据该条规定,辩护律师制度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需要法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3.调查取证权。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证据材料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未提交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申请移送。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九条进一步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和起诉过程中,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有罪的证据材料未随案件移送,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检索的,应当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移送有关证明材料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辩护人。
对此,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辩护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取得上述证据的,应当书面提交,并提供有关线索或材料,防止辩护人滥用这一权利。
(二)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指出,人民法院直接从公安机关取得被告人无罪或者有罪的证据材料。 检察机关应当首先移交检察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辩护人应当同时查阅、摘抄、复印证据材料。 根据研究,辩护人在审判过程中首先查阅根据辩护人的申请获得的证据并不当,这是基于法律的,没有被采纳。
通过上面上海虹口律师的讲解,相信您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平时我们遇到相关的刑事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咨询上海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我们能够在侦查、起诉、审判等阶段提供法律服务,做出让您满意的回答。
上海刑事律师:被刑事拘留后家属 | 网络非法外挂何时休?上海刑事律 |
不追究刑事责任就是不构成犯罪吗 | 直销与传销在上海刑事律师眼中的 |
虹口区刑事律师深度解析:《中华 | 上海刑事律师的法律视角:自然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