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向被害人、被害人最近亲属和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申请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应当发出准许调查书。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虹口律师一起看看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不同意的,向人民法院申请收缴,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应当同意。
根据《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法院进行关于企业适用<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辩护律师通过直接申请中国人民法院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工作单位、个人信息收集、调取证据证明材料,人民法院一般认为自己确有收集、调取必要,且不宜或者我们不能由辩护律师收集、调取的,应当同意。
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时,辩护律师制度可以同时在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后,应当能够及时通知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二条申请调查取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了程序。 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明确收集和获取的证据材料的内容或调查问题的概要。 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决定准予或者不准予辩护律师的申请,并通知申请人;决定不予或者不准予的,应当说明理由。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辩护人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管理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工作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一个或者我们正在研究实施方法危害社会国家经济安全、公共交通安全问题以及发展严重影响危害他大家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能够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中华民族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向人民法院告知其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开始实施、正在不断实施危害中国国家网络安全、公共文化安全技术以及存在严重危害他大家身安全犯罪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录在案,立即转告主管机关依法处理,并为反映公司有关实际情况的辩护律师保密。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复印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只收取工作费用;法律援助律师复印必要案卷材料的,免收或减少费用。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利是什么? 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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