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专门管理机关可以按照国家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收件人的潲活动。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虹口律师一起看看吧。
对于送达的程序和方式,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企业规定。在司法社会实践中,实施送达行为要严格要求按照我国法律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方法进行。根据研究相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国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实际情况,对于学习刑事诉讼中各种送达方式发展需要我们注意如下一些问题:
1.直接服务。 直接送达是指专门机关直接将诉讼文书送达本人或其成年家属及其所在单位负责人的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传票、通知及其他程序性文件的送达,应当送达被送达人本人;被送达人不在的,可以转交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领取。 送达诉讼文书的,应当由受送达人签名。 被送达人不在的,被送达人所在单位的成年家庭成员或者收受文件的负责人可以代为收受文件。 收件人或收货人在送达确认书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校察看。留置权是指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拒绝在收件人住所或者单位接受、签名、盖章的诉讼文件的送达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留置权只有在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拒绝收到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情况下才能送达。找不到收件人或者收件人的,不能适用留置权服务。收件人本人或者收件人拒绝接受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收件人可以邀请邻居或者其他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并将文件留在住所的,应当在送达证明书上说明原因和送达日期,由收件人签名,视为已经送达。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进一步规定,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拒绝签收的,“也可以将诉讼文书留在收件人住所,以照片、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3.委托服务。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委托的前提是收件人地址和收件人地址不一致,很难直接送达。如果收件人与投递主体位于同一地点,则不能适用委托投递方式。委托送达的,应当将委托书、委托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送交委托法院。受委托法院收到后,应当登记,在十日内送达受送达人,并将送达回证送交受委托法院;无法送达的,应当告知委托法院,并退回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
4.邮寄商品送达。根据《刑事行政诉讼法进行司法人员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在直接导致送达有困难的情形下也可以及时采取个人邮寄产品送达的方式。邮寄送达是指专门管理机关需要通过一个邮局将诉讼文书用挂号服务方式邮寄给收件人的送达工作方式。邮寄送达的,应当将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回证挂号邮寄给收件人。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生产日期。
5.交货。送达是指专门机关通过特定部门收到诉讼文书后,向被送达人送达的送达方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71条的规定,适用的服务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诉讼对象为士兵。 可以通过本单位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门调动。
(二)受送达人正在服刑的,可以通过执行机关移送。
(三)接受义务教育的,可以通过义务教育机构转移。
需要说明的是,有关部门、单位代送诉讼文书的,应当要求有关部门、单位在收到诉讼文书后立即将文书送交收件人签字,并及时将返还证明送交人民法院。
通过上面上海虹口律师的讲解,相信您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平时我们遇到相关的刑事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咨询上海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我们能够在侦查、起诉、审判等阶段提供法律服务,做出让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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