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判断证据制度规定》第二十七条可以根据学生视听资料的技术发展特点和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实际应用研究情况,对视听资料的审查判断作出了具体管理规定。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虹口刑事律师一起看看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二条在上述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就审判工作人员以及对于网络视听资料我们应当着重审查的内容予以明确。具体方法而言,对于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以下主要内容:
1.是否有提取过程的描述以及提取源是否合法。这实际上是要求重点审查视听材料的来源。视听资料的来源与其真实性密切相关。因此,视听资料来源的审查是视听资料审查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常控辩双方都向法院提供视听材料。实际上,检方提供的信息通常是调查当局制作的视听材料,或者是从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视听材料制作者那里获得的。辩护人还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等收集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视听资料。无论视听资料的来源如何,法院都应首先审查其来源的合法性。具体而言,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视听资料来源的合法性: 视听资料的制作是否依法进行,视听资料的提取和收集过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人提出,视听资料的提取过程对证据的真实性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建议增加审查提取机关是否提交了视听资料提取过程的记录。经研究,认为上述意见确有道理,予以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增加了审查是否附有提取过程说明的规定。
2.是否为原件,有无进行复制及复制份数;是复制件的,是否需要附有无法通过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教学过程和原件存放时间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技术资料持有人之间是否学生签名活动或者公司盖章。同书证、物证等传统会计证据都是一样,视听学习资料也适用中国最佳证据基本原则。为了能够防止网络视听发展资料被伪造和在复制的过程设计中被剪辑、增加、删改、编辑,收集、调取的视听相关资料管理应当是原件。但是,无法有效提取原件的,可以直接复制。在刑事诉讼中,对于我们上述复制能力有着非常严格的要求:无法提高提取视听资料原件的,可以选择复制;制作复制件的,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应附有复制件和复制份数的说明,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制作工艺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和原视听资料持有人签名或者单位盖章。因此,在法庭审查证据的过程中,也应当根据审查上述这些信息。
3.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或有关规定威胁、引诱当事人的行为。 当事人在制作过程中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受到威胁、引诱的,制作的音像制品不具有合法性。
4.是否说明生产者和持有者的身份、生产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上述信息对于判断视听资料的真伪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审查过程中,应注重检查是否有相关信息: 生产者或持有者的身份有助于核实视听资料的生产或持有者; 制作视听资料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有助于更全面地了解视听资料的制作过程,判断视听资料的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是否伪造或篡改。
5.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删等情况。为了判断视听资料的真实性,需要特别注意对视听资料内容和制作过程的审查,主要是判断是否有伪造、变造的情况。
在法庭审查工作过程中,审判管理人员我们应当能够通过积极听取控辩双方提供意见、询问一些相关研究人员等多种教学方式以及审查视听技术资料的内容和制作一个过程的真实性,必要时教师可以有效进行庭外调查。但是,由于中国视听资料的技术性较强,一般的伪造、变造情形难以实现通过提高审判人员的观察问题作出自己认定,需要外力的辅助。因此,《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法院提出关于经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应当及时进行分析鉴定。”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应当不断进行分类鉴定,即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处理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不能反映的情况设计过程学生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不同种类或者统一认定。一般公司而言,对视听资料方面进行系统鉴定方法主要有以下两个主要目的:
(1)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等视听资料上记录的声音、图像特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即对该视听资料显示是否系伪造、变造进行结构鉴定;
(2)视听资料所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是否与案件所涉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等具有一定关联。
6.内容是否与案件事实有关。 通过上述审查,除判断音像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外,还应审查音像资料与案件事实的相关性。 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视听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与案件事实无关的,不得作为证据。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视听材料的部分内容与案件事实有关,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提取该内容并作为证据。
7.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视听资料,应当按照技术侦查证据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实践中,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经批准,可以采取监督、监视措施,制作相应的视听资料。除了按照上述规定审查这些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外,还应当更加注意判断这些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审查它们是否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取证过程是否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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