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对被告人林某某第一项事实的定性,有罪与无罪两种不同意见。要准确认定本案的性质,就要正确把握企业之间借入资金和挪用资金的界限。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虹口刑事律师一起看看吧。
在现实社会中,企业尤其是关联企业在一方资金周转困难时借入资金是一种普遍现象。这种借入资金的行为,通常是由单位负责人或财务人员批准决定,将资金借给其他企业。是正常的借贷关系,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与私自挪用资金的行为完全不同。根据我国金融管理体制,非金融部门未经国家批准不能开展信贷活动。
企业之间的借贷违反金融法规,是非法的金融业务活动。这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具有行政违法性,应该受到相应的制裁。但这种行为不符合刑法的相关规定,不属于犯罪行为。挪用资金是一种犯罪行为,往往是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主管擅自使用,通常是为了个人利益。
对于确定的具体案例,首先应检查一家房屋公司与一家房屋公司之间的关系。 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和分析,可以看出北方住宅公司与长期住宅公司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
长茂住房公司合资公司的外方为香港新茂公司,被告林某持有该公司90%的股份。 通过证人证言,我们知道一家新公司是投资大陆新联捷建公司的桥梁,实际上,新联捷建公司是通过一家新公司投资成立的一家住房公司。
华北地区某家住房公司与常州某家住房公司之间存在长期频繁的经济往来,多位证人的证词证明,两家公司部分人员与业务是相互交织的,存在长期借贷行为。 根据检察机关提供的审计报告,北方一家住房公司自1994年成立以来,与一家长期住房公司发生频繁的资金交易。 主要表现为费用的相互支付、贷款(含还款)和从其他单位收取资金,一直持续到案件发生。 被告林律师提交的审计报告也部分证明了这一问题。
通过对上述证据的分析,可以看出两家公司都是典型的关联企业,共同贷款基金是一种常见的经营现象。被告林某作为北方某房地产公司的董事长,其资金向长某房地产公司没有超出其职权范围。
公诉方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林某将被转移到长一房屋公司是为了个人投资。这样,被告人林某行为就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控方不能被判有罪。当然,被告人林某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的财务制度和公司治理制度,但根据合法性原则和刑法谦抑性原则,不应将其视为挪用公款罪。
而本案中的第二个事实,超出了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符合挪用资金罪的要件,所以作为犯罪处理。
实践中,涉及企业违规与犯罪界限的案件数量较多,区分发展起来也较有难度,核心的标准问题还是我们要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严格进行把握经济犯罪构成要件,区分罪与非罪。
通过上面上海虹口刑事律师的讲解,相信您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平时我们遇到相关的刑事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咨询上海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我们能够在侦查、起诉、审判等阶段提供法律服务,做出让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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