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己犯罪人员构成主义理论,认定某一个问题行为可以构成一个犯罪,必须符合该罪的四个要件,缺一不可。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虹口刑事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辩护思路
根据自己犯罪人员构成主义理论,认定某一个问题行为可以构成一个犯罪,必须符合该罪的四个要件,缺一不可。相反,认定某一社会行为不构成网络犯罪,只要我们欠缺其中原因之一即不成立。当然,实践中要件欠缺的,主要是通过主观因素方面和客观发展方面的欠缺。辩护刑事律师要在学生准确把握中国具体罪名构成要件的基础上,运用三段论的逻辑分析方法能够进行推论。构成要件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只有小前提符合大前提才能定罪。如果小前提中构成要件之内的要素欠缺,则不能直接构成该罪。需要教师注意的是,有些经济犯罪活动除了学习与其他犯罪信息具有一定共性的要件之外,还有提高自身情况特殊的要件。如果他们不具备特殊的要件,也不构成犯罪。所以说,犯罪成本构成要件是具体的,而不是一种抽象的。对于教育要以特定教学目的为要件的犯罪一般来说,特定目的不成立就不可能构成犯罪。比如,诈骗、盗窃等犯罪,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刑事律师更应该积极关注的是个罪的具体设计要求。
二、案例说明及启示
被告人郑某某作为盗窃罪
被告人郑某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3年8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拘留,后被逮捕。
检察院进行指控.2003年8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朝阳区自然太阳官乡五里沟村某号事主王某芝家,趁王某芝不在发展之际,盗走王某芝存有34,500元人民币的存折提供一个,并从王某林(系王某芝哥哥)处骗得存折或者密码,于当日我们从中可以支取使用人民币10,000元,后被查获。检察院一般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能力构成我国盗窃罪,且数额具有巨大。
被告郑旭某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并不反对,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没有想到王旭某报案,也没有试图逃跑,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盗窃.
法院认定: 被告郑从小失去双亲,由其姑姑郑某赡养。被告郑于2003年3月来到北京,与其女儿王某及其儿子王某在北京做生意。他和王姓朝阳区住在乌里沟村。2003年8月17日上午,被告人郑、王某因家庭琐事发生冲突。同日下午14时许,被告郑从王某的枕头底下拿走了王某的个人存折(内含3.4万余元) ,并骗取了王某的弟弟素林的存折密码。
当天下午5点许在区东桥工商银行兑换了1万元人民币,随后与王先生回到同一家中。与此同时,王某找不到被告人郑,由于忘记了存折账号,于当天17时左右向当地公安局报失。警方在得知被告人郑某已经返回后,在其住所将其逮捕,并缴获了一万元人民币和一本存折。
通过上面上海虹口刑事律师的讲解,相信您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平时我们遇到相关的刑事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咨询上海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我们能够在侦查、起诉、审判等阶段提供法律服务,做出让您满意的回答。
无罪辩护案件如何处理?上海虹口 | 上海虹口刑事律师谈谈关于无罪辩 |
上海虹口刑事律师以案说法讲解无 | 无罪辩护怎么进行?上海虹口刑事 |
无罪辩护有哪些注意事项?上海虹 | 你对无罪辩护了解多少?上海虹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