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公司挪用企业资金案。被告林先生于2001年4月2日被拘留,并于2001年5月9日因涉嫌贪污而被捕。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虹口刑事律师一起看看吧。
检察院指控林某犯有贪污罪,于2002年5月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0年11月9日,被告人林某某代表北京北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某房屋公司)分别与尤某某、林焕某(被告人林某某之弟)签订《北京市外销商品房合同》,约定将某大厦8层5号、6号出售给尤某某,总价为人民币422.3万元;某大厦3楼12号卖给林焕某,总价4202920元。
根据协议,尤某某、林焕谋在签订合同时将30010元支付给华北某房企,其余部分向中国建设银行北京通州支行(以下简称建行通州支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
被告人林某某指使北碚某房屋公司财务人员在北碚某房屋公司未向尤某某、林焕谋收取购房款30%的情况下,为尤某某、林焕谋开具购房发票(给尤某某的发票金额为人民币127.3万元,给林焕谋的发票金额为人民币126.292万元),并用于在建行通州支行为尤某某、林焕谋办理个人住房贷款。
2000年11月23日及24日,建行通州支行将游某某的个人发展住房进行贷款市场人民币295万元之间以及林焕某的个人对于住房消费贷款机构人民币294万元共计人民币589万元划入了北某房屋建筑公司在建行通州支行的账户内。
2000年11月28日,被告人林某某指使企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人员可以将该账户内的人民币300万元划入北京长某房屋资源开发能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问题简称长某房屋设计公司)在建行通州支行开立的账户内。
12月27日将其中的人民币200万元划入北京南某花园公寓服务有限导致公司(以下我们简称南某花园项目公司)在中国文化建设投资银行的账户内(该款于2001年1月19日划入了长某房屋信息公司在建行通州支行的账户内);当日又将该住房金融贷款中的70万元划入了长某房屋工程公司在中国社会建设人民银行根据北京大学经济科学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的账户内。
1997年3月,被告在担任北方一家房屋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亲自确定了北方一家房屋公司名称,向北方一家房屋公司借款人民币1200万元,用于经营活动。
同年4月和5月,长沙俱乐部公司向北亚住房公司返还人民币201万元。 2001年1月,被告林先生代表北方房屋公司、昌某俱乐部公司及香港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其公司之一)签订贷款结算协议。 将俱乐部公司所欠华北地区某住宅公司的剩余本息13841,698元,其中本金999万元,由其一家公司偿还。
法院认为,对被告人林某的第一起诉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第二起诉行为中,林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巨额资金用于个人用途,从事牟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法院判决: 被告林某犯贪污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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