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城市努力工作的年轻人,面对高租金,经常选择合租,分享不仅可以留下部分租金,还可以认识一些朋友,可以说一举两得。然而,女孩们必须保持警惕,学会保护自己,下面上海资深刑事律师为您讲由合租引起强奸案。女人睡在室友的房间里,男人因为心理障碍没有成功,构成强奸吗?
案情介绍
被告廖鹏的女友王某在武侯区龙门巷××号××单元×××号与同学邓某(本案受害人)共用一套房子。通常,被告廖鹏住在新东方烹饪学校,偶尔去王某共用的房子和王某住在一起。2019年6月30日,被告廖鹏来到女友住处,当天14点左右离开。看到合租的王某某和男友离开后,由于天气炎热,房间里没有空调和电风扇的受害者邓某某进入有电风扇的王某某宿舍(通常廖鹏不来的时候,邓某某也会进入房间睡觉)。
下午17点左右,廖鹏的女朋友去上班了。被告廖鹏中途回到合租房子拿东西。开门后,他发现邓某睡在宿舍床上,于是起意强奸。廖鹏强行脱下邓某的内衣,猥亵邓某,但由于邓某的强烈反抗和自身生理障碍,未能强奸。事后,廖鹏离开,邓某当晚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0时许,廖鹏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强奸邓某的犯罪事实。
本案焦点
廖鹏因生理原因未能成功,其行为属于强奸未遂还是猥亵?
第一,廖鹏构成强奸罪
廖鹏违反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成功,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较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强奸过程中也伴有猥亵行为,量刑时酌情考虑。
第二,廖鹏的相关猥亵行为发生在强奸过程中,伴随着强奸的实施,是为了实现强奸。
廖鹏承认,在强奸妇女意志的控制下,实施了相关的猥亵行为。最后,由于受害人的强烈反抗和自身的生理障碍,他未能完成性交。受害人还表示,廖鹏在犯罪过程中实施了相关的猥亵行为,但此后,廖鹏仍打算强奸。因此,双方对廖鹏在犯罪过程中行为的描述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即廖鹏的相关猥亵行为发生在强奸过程中,伴随着强奸的实施,是为了实现强奸。因此,不应独立于强奸进行评估,因此不能得出结论,猥亵行为独立于强奸,构成强奸罪,强制猥亵罪两种犯罪,也不能得出廖鹏强奸后的另一种故意强制猥亵,因此也构成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两种犯罪的结论。
第三,投案属于自首。
廖鹏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裁判:廖鹏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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