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疑时不起诉是指行为人虽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但对其犯罪事实仍有怀疑,达不到刑事案件事实认定中“排除合理怀疑”的严格标准。为了防止错案的发生,对他不予起诉,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著名刑事律师一起看看吧。
1、如果一个行为人进行客观方面确实可以实施了生产企业销售假药的罪行为,但公诉机关人员无法得到证明其主观上知道其所具有生产产品销售的药品管理属于假药,则可以作出存疑不起诉。在上海国际刑事律师所代理的一起发展生产方式销售假药罪案件中,公诉机关虽然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存在无法充分证明行为人主观上确实知晓所销售的药品信息属于假药,因此公诉机关依法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2、如果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犯有销售假药罪,例如,即使被海关、高铁、机场等部门抓获携带一定数量的假药,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携带的假药是出售的, 也不能证明他过去卖过假药。 检察机关有疑问的,可以决定不起诉。
我国对中医药和民间药品的保护,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售少量民间传统配方的民间加工药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进口少量外国药品,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延误诊治等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辩护律师可以扣押本条,从药品的性质出发,要求调查或者检察机关证明该药品不属于传统配方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如果检察署(北爱尔兰)不能证明上述事实,可以要求不提起有意义的诉讼。
3、法定不起诉。所谓法定不起诉,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构成,因此不予起诉。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如果一个不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代购药品,且代购的药品只交付给委托人,而没有对社会发展大众文化进行信息公开市场销售,一般我们不认为构成本罪,可予以法定不起诉问题处理。
(二)行为人被他人雇佣从事特定的工作行为,如在美容院为顾客做美容手术,被雇佣人涉嫌生产、销售假药,没有证据证明被雇佣人曾向顾客进行过推销或运送假药的,被雇佣他人的行为可视为职务行为。 不会被起诉。
(三)有明确证据表明,行为人根据民间药方配制有关药品,销售少量药品而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进口销售少量药品而不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人民法院不得依照有关司法解释予以起诉。
通过上面上海著名刑事律师的讲解,相信您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平时我们遇到相关的刑事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咨询上海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我们能够在侦查、起诉、审判等阶段提供法律服务,做出让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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