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都知道陪孩子做作业是炼狱的考验,但是父母千万不要体罚,尤其是不要打孩子的头等关键部位!上海知名刑事律师分析案例。
妈妈胡惠娟、女性、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农民。
2019年8月7日,武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胡惠娟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并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20日开庭审理。武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普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胡惠娟和他的辩护人李玄博出庭参加了诉讼。审判已经结束。
武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3日晚,被告胡惠娟在家辅导儿子郭某丙学习,因郭某丙学习不慎殴打郭某丙,头部受伤。1月4日凌晨4点,郭某丙呕吐,胡惠娟送他去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根据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尸检鉴定,郭某丙多次被钝性外力击中头部,导致蛛网膜下腔出血后呕吐,因误吸导致呼吸道阻塞窒息死亡。
确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包括:证据、识别记录、识别意见、证人证词、被告的供词和辩护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胡惠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追究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依法起诉,请判处。
被告胡惠娟辩称,他殴打孩子是因为他管教孩子学习,但他没有殴打孩子的头。我意识到我行为的危害,并要求从轻处罚自己。
辩护人,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指控没有异议。2.被告怀孕时,情绪可能波动很大。受害者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呼吸道阻塞和窒息。3.被告目前正处于哺乳期。根据他的审判表现,可以看出他已经认罪了伏法。建议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经审理,被告胡惠娟与被害人郭某丙亲生母子关系。2019年1月3日晚,被告胡惠娟在家辅导郭某丙学习,因郭某丙不小心学习而被殴打。1月4日凌晨4点左右,被告发现郭某丙呕吐,病情严重,于是联系车辆将其送往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检鉴定书,郭某丙多次被钝性外力击中头部,导致蛛网膜下腔出血后呕吐,因误吸导致呼吸道阻塞窒息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胡惠娟殴打儿子因管教未成年儿子学习而死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了武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被告是第一个罪犯。偶尔的罪犯,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与事实一致,由法院采纳。根据被告的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经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胡惠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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