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发现多名朋友对被告人进行了陈述,案件补充侦查律师能否将其退回补充侦查?还有很多疑问和疑惑。接下来,上海著名刑事律师将为您详细解答。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到你。
法庭进行辩论终结被告人陈述后,是否我们可以直接退回补充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辩论结束后,被告人的最后陈述结束后,哪些规定可以返回补充调查?未经证实的无罪释放或检察官办公室不应该撤销此案吗? 这种补充侦查程序的合法性是什么? 再审追加证据的合法性如何?
我们知道,刑事诉讼程序是这样的: 侦查、审查和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审查和起诉阶段可以回到补充侦查阶段,最多可以两次,一个月一次。案件到达法院后,审判程序的过程,必须经过法院的调查、法院的辩论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被告的最后陈述实际上意味着法庭审判的结束。《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在被告人作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审议。
合议庭应当根据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下列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依法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被告人无罪的,作出证据不足,不能成立的,作出无罪判决。
法院审理后,如果证据确实充分,作出有罪判决,根本不需要补充侦查;证据不足的,不予补充侦查,作出无罪判决。那么,审判阶段还能回到补充侦查吗?找来找去,唯一的依据可能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理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公诉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建议的;
(三)因申请回避不能进行审判的。整个庭审过程中,只有检察人员提出补充侦查建议,才有可能延期审理。问题是,辩论结束后,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是否还“在法庭审理过程中”?
有人研究认为,只要人民法院工作还没有进行判决,都是通过法庭审理建设过程中,并以最高法关于中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22条为理由,因为对于该条法律规定了“法庭审理活动过程中”,可以根据申请调取新证据,可以选择延期审理。
但是这种看法律条文,不能只注重字面意思,机械地去理解相关法条含义,而不管上下文,歪曲立法本意。该条规定是在什么不同情况下,允许企业补充新证据的?这个“法庭审理过程中”真的我们可以直接理解为判决前,包括被告人最后陈述结束时间之后吗?非也。
通过上面上海著名刑事律师的讲解,相信您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平时我们遇到相关的刑事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咨询上海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我们能够在侦查、起诉、审判等阶段提供法律服务,做出让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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