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旧《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证人出庭,取得新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检查的,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待证明的案件事实, 并应说明要求重新评估或检查的理由。
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继续审理。本条是公诉案件在这一大一章中的第一审,对何时提出公诉没有任何限制,因此检方以前经常这样做,法院有权酌情允许。
但是,新司法解释第222条是在第二节“法庭听证和法庭调查的公告”中,同样,第223条是在本款中,其后是第三节“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很明显,第二节“审判期间”和“审判期间”既是庭前辩论,也是最后陈述,仅限于法庭调查阶段。 第222条和第223条的区别,前者适用于被告,后者适用于起诉。 第二百二十五条开庭时,应当调查与量刑有关的事实和证据。 这里“在法庭程序中”指的是法庭侦查阶段更为明显。
在我看来,如果“在法庭过程中”和“在审判期间”可以扩展到超越法庭的论点和最后陈述,那么从结构上来说,将其放在司法解释的“法庭调查”部分之后,而是放在“法庭和结案陈词”之后,是合乎逻辑的.因此,在文本解释的意义上,“在法院诉讼中”显然是在法院的论点和结案陈词之前,而不是之后。换言之,在被告作出最后陈述和法院休庭之后,检察官不能提交补充证据,法院应根据审判中的证据对被告定罪和判刑。如果证据不足,要么宣布无罪,要么由检察官办公室撤销案件。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五十九条规定,检察院应当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犯罪事实不是被告人所为;
(三)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四)证据不足或者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
(六)因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不应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七)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30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重新调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重新调查并书面说明理由。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次起诉。新的事实是指原起诉书中没有指控的犯罪事实。新证据是指撤回起诉后收集、调取的,足以证明原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
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法院进行关于企业执行〈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重大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也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我们是否准许的裁定。
在被告人结案陈词结束后,合议庭认为被告人可能有自首、供述、立功等法律情形,人民检察院移交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的,不需要补充调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26条的规定,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移送通知。
通过上面上海著名刑事律师的讲解,相信您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平时我们遇到相关的刑事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咨询上海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我们能够在侦查、起诉、审判等阶段提供法律服务,做出让您满意的回答。
上海著名刑事律师:刑事诉讼辩护 | 玩忽职守罪适用法律时效应如何理 |
形迹可疑被盘查时如实供述了是否 | 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是否构 |
盗伐林木罪如何举证辩护?上海著 | 上海著名刑事律师为您讲解盗伐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