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产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产的行为。盗窃只能由故意构成。盗窃的确立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他们盗窃的是他人占有的财产。误以为是自己占有的,全部财产收回的,不成立盗窃罪。但是,只要行为人误以为是遗忘物,就不能简单地认为是盗窃。
案例详情
2021年2月25日22时许,万某、余某因经济困难,商议盗窃护栏底座出售资金。后来,他们开着三轮摩托车来到南昌县一个住宅区的东门,把路中间的九个护栏底座搬到三轮摩托车上。随后,他们骑着三轮摩托车右转到一个大路口,偷走了路中间的一个护栏防撞端和一个护栏底座。余某将被盗护栏底座藏在家中,然后将赃物卖给过路收集废物的人,赃款与万某平分。根据南昌县价格认证中心的认定,被盗护栏底座的市场价格为每人365元,护栏防撞端的市场价格为276元,被盗物品总价值3926元。2021年3月3日,万某、余某被公安机关逮捕。
此外,2014年9月4日,万因抢劫被判处三年零八个月有期徒刑,罚款3000元;2005年10月26日,2018年6月13日,2020年5月25日被判处三次有期徒刑。
2009年7月15日,余因寻衅滋事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8年1月31日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6万元。
万某,余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上海资深刑事律师回答:
万某、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两人如实供述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从轻从宽处罚。
两人均为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法规:
第26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一十条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骗取出口退税、扣除税款的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取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取、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或者赦免后五年内再次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和十八岁以下人员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由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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