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随着因特网的发展,一系列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在媒体的报道中引起了社会热议,限制了人们对见义勇为是否违法.自卫反杀是否违法等问题进行讨论。
今日分享一件令人耳目一新的正当防卫案例:城管追打商贩殴打他人,砍伤城管的商贩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案情细节
九月七日9时40分,重庆市南岸区涂山镇城管执法队在对东海长洲地区进行一次巡查时,城管执法队对该区域进行了一次检查,发现该区域存在大量的垃圾,且该区域存在大量的垃圾。刘某不满,遂与城管队员发生争执,并将果篮砸在城管队员面前,致城管队员杨某桥右手被果篮划伤。接着,城管队员杨某和摊主杨某吵架,情绪失控上前追赶。店铺老板杨某躲闪过程中抓起西瓜刀,致杨某桥左手多处割伤及肌腱.神经损伤。
案件结果
在案件发生后,警方经过全面调查取证,通过监控录像,可以看到,在流传的监控视频中,身材高大的男城管队员主动.多次挥拳袭击女商贩,起初,商贩们一开始都没有回击,即使是主动逃到室内,但男城管队员仍不断挥拳追击,不法侵害无可制止,逃走的女商贩在一把菜刀上挥舞,致一名男子左手多处被砍伤。经查实,杨某妨碍执行公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警告处分。刘某在被追打过程中挥刀致杨某桥受伤,系正当防卫。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杨某桥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的行政拘留。
法律解析
回顾这件事的整个过程,女贩行为应符合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因琐事发生纠纷”,由于双方都不能克制,导致斗殴,对过错一方先动手,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回击一方的行为通常应被认为是一种防御行为,当另一方努力避免冲突时仍然继续侵犯。
在这一事件中,商贩虽有错误,属于妨碍执行职务行为。然而,作为执法人员,文明执法应该被遵守。在遇到妨碍执法行为时,有权采取口头警告.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应对方式。并不会失去控制地不断追赶.打.挥拳攻击别人。它不断地追捕商贩,已经超越了正常的.合理的职务范畴,变异为侵害他人权益的违法行为。也许,执法人员本来就是“有理”的一方,却因无法冷静地处理问题而变得“理亏”。
相似案例
2019年8月27日晚,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到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里掏出砍刀连续打击于海明,之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刺伤,砍伤了几名伤者,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对发生在昆山市震川路的“砍人不成反被杀”事件进行了一次最新通报,该事件中的白衣男子是不负刑事责任的,而不负刑事责任。
上海著名刑事律师说法律
正当的防卫意思是:依照刑法典[1]第二十条,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权利,使其不受继续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使不法侵害人受到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合乎正当理由
1.发生不法侵害;
2.当不法侵害正在发生时必须进行;
3.正当防卫不得超过一定限度;
4.正当防卫必须以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不法侵害为基础;
5.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者本人.
防卫是否“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应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危害程度和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结合具体案情和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来做出判断。
要正确认识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维护“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使司法有法可依.有理有据.有温度,让群众有温暖.有章可循.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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