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同学一起打篮球时受伤,可不可以要求赔偿?日前,湖南省株洲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因打篮球受伤而引发的纠纷,依法驳回了原告的索赔要求。
详细情况
李某。张某系同学关系,某天,双方约在一起到学校打篮球,在这段时间有很多同学加入了参与。比赛期间,李某、张某在争抢篮板球时发生身体碰撞,导致张某摔倒受伤,花费治疗费数千元。由于李某拒绝赔偿,张某只好向法院起诉。
法院裁决
经天心区法院审理认为,篮球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和人身危险性,发生一般人身伤害事件,属正常现象,每一位参加者即为潜在危险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参加篮球比赛应视为自愿承担比赛所带来的风险,属于“自甘风险”行为。王某和张某争抢篮板球,系正常比赛行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民法通则》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与某些危险的文体,如果其他参与者的行为受到损害,受害者不得要求其他参与者承担侵权责任。
鉴于此,法院做出判决,驳回原告赔偿诉讼。
上海黄埔刑事律师分析
《民法通则》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与某种危险的文体活动,如果其他参与者的行为受到损害,受害者不得要求其他参与者承担侵权责任;但其他参与者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这一规定通过明确“自甘风险”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为法院处理相关纠纷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裁判规范,有利于统一司法审判中的裁量尺度,妥善处理纠纷。首先,明确造成损害的其他参与人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明确了其适用范围;
“自甘风险”原则可应用于哪些活动?
依据民法,它是一种有风险的文体活动,可以是专业体育活动.非职业体育项目.如自助游、户外探险活动等。
“自甘风险”原则可适用于哪些情况?
依据《民法通则》中“自甘性风险”原则的规定,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行为本身是有风险的。
进行的活动具有相关风险,并且这种风险自开始就具有客观性,它是指在行为过程中可能产生并不一定产生的损害后果。
2.主体的适合性。
犯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一般正常智力水平来预见危险的存在,从而作出合理的分析和有效的选择。
3.主观臆断和自愿意识。
行为者应当明知故犯,知其有一定风险,仍自愿参加。自愿性的方式应该包括明确口头上的明确同意或签署条约.合同等书面的明示方式,也包括各方通过自愿参与某项活动所表达的默示。
4.行为是合法且有益的。
肇事者所作的行为,并非为履行道德或法律义务而冒险,而是为获取某种利益而选择冒险,例如为了荣誉.获得满足.挑战自我等等,但不可违背公序良俗,必须符合社会美好习俗.日常习惯和行业规则。
提示
1.活动参与者须注意。
一、是参与活动前,参加者应充分了解活动内容、组织机构、保障能力等情况,并应客观评估自身状况,合理预测活动风险,综合判断自己是否符合参加活动的条件及风险承受能力。
二、是在参与活动过程中,要随时注意自我保护,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发现自己身体不舒服或出现紧急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组织者,并立即退出相应活动,寻求物质.医疗帮助。
三、在参与活动过程中,还应履行注意义务,严格遵守规则,避免对同伴的人身造成伤害。对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及时救助,避免损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另一方面,由于自身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损害结果的情况下,损失是可以进一步降低的;另一方面,在一般过失导致损害结果的情况下,避免自己为进一步扩大的结果负责。
2.活动组织者。
首先,在策划和组织活动时,应充分认识活动的风险,认真制订活动的实施方案,明确规避风险的可靠方法和措施,严格履行谨慎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
第二,在活动开始之前,要清楚地.将这项活动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告知所有参加者,如有需要,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并请另一方签字。
第三,在室外运动场的足球赛中,随时准备履行安保义务,如在室外体育馆的足球赛中遇雨,非必要情形,应立即停止;在发生损害时,应及时提供合理的救助措施,避免损害的进一步扩大。
第四,及时找出损坏原因。很多危险活动损害的发生不仅是由于肇事者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也可能是由组织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引起的,而且还可能是由两个因素共同作用而引起的。找出伤害的原因,并帮助解决责任问题。
第五,风险发生后,可以利用第三方转移风险,如参与者购买保险或者组织者提供保险,可以保证风险发生后的经济补偿。上海黄埔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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