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上海刑事律师团队
策法刑事律师隶属于华荣律师事务所,专业委员会成立于2000年,目前 拥有近50人的团队,律师 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 ,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20多年的积累,进化出独特的法律视角和敏锐的法律嗅觉,以此找寻到疑难案件的突破口,力求将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先后帮助多名委托人获从轻处理、减轻处罚、无罪释放,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及争取缓刑的成功率高达90%以上。 秉承专业化、规模化、品...

团队展示

律师团队

开庭辩护

律所荣誉

律所环境

律所环境

律所环境

栏目导航

最新文章

随机推荐

相关推荐

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黄浦有哪些刑事律师好

时间:2021-04-29 10:48 点击: 关键词:拐卖人口,拐卖人口案律师,黄浦有哪些刑事律师好

  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  黄浦有哪些刑事律师好

  (2021—2030年)

  为积极应对国内外拐卖人口犯罪严峻形势,有效预防、依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积极救助、妥善安置被拐卖受害人,促进被拐卖受害人身心康复和回归家庭、社会,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制定《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预防为主、打防结合”工作方针,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民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工作格局,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制度,健全机制,落实责任,整合资源,标本兼治,有效预防和惩治拐卖人口犯罪,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展现我负责任大国形象。

  (二)总体目标。

  坚持和完善集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于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健全反拐工作协调、配合、保障机制,推进法治反拐、协同反拐、科技反拐、全民反拐的工作模式,不断提高反拐工作法治化、协同化、科技化、社会化水平,形成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反拐工作格局。净化网络生态空间,有效防范和严厉打击利用网络拐卖人口等新型犯罪。细化落实各项行动措施,有效预防、坚决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确保被拐卖受害人及时得到救助康复和妥善安置,帮助被拐卖受害人顺利回归家庭和社会。

  二、行动措施和任务分工

  (一)健全预防犯罪机制。

  1.工作目标。

  加强源头治理,完善以社区为基础的预防拐卖人口犯罪网络,实施网格化管理,构建多部门协同、社会广泛参与的群防群治工作体系。综合整治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和“买方市场”,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实施拐卖人口犯罪,有效预防拐卖人口犯罪发生。

  2.行动措施。

  (1)深化部门协同联动,实现信息互通、工作互动,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和入户走访、群众工作等传统手段,不断完善发现、举报拐卖人口犯罪工作机制。 (中央政法委、公安部负责,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妇联配合)

  (2)加强对全国拐卖人口犯罪形势的分析研判,适时调整预防犯罪工作思路策略。完善针对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的预防犯罪工作。突出预防犯罪工作“点”、“面”效果。 (中央政法委负责,中央网信办、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全国妇联配合)

  ——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介绍活动,推动职业介绍机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开展反拐教育培训和预防工作。畅通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渠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完善部门联动协作机制,清理整治非法职业中介市场,严厉打击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加大对非法使用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或者非持工作居留许可证的外国人从事劳动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健全人力资源市场发生拐卖人口犯罪的风险防控机制,对在人力资源市场发生的拐卖人口犯罪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中国残联负责,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配合)

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黄浦有哪些刑事律师好

  ——对受教唆、欺骗或被胁迫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被拐卖受害人,依法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负责)

  (3)进一步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健全信息收集和交流机制,推进信息共享,提高反拐工作信息化水平。 (公安部负责,中央网信办、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妇联配合)

  (4)依法解救被拐卖儿童,并送还其亲生父母。对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由公安机关提供相关材料,交由民政部门予以妥善安置,不得由收买家庭继续抚养。 (公安部、民政部负责)

  (三)加强被拐卖受害人的救助、安置、康复和回归社会工作。

  1.工作目标。

  加强被拐卖受害人的救助、安置、康复、家庭与社区融入等工作,帮助其适应新环境新生活、顺利回归社会。保障被拐卖受害人合法权益,保护被拐卖受害人隐私,使其免受二次伤害。

  2.行动措施。

  (1)进一步加强地区、部门和机构间救助被拐卖受害人的协作配合。 (民政部负责,中央政法委、公安部配合)

  (2)规范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安置、康复和回归社会工作程序,完善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的安置政策和办法,推动其回归家庭,促进其健康成长。 (公安部、民政部负责,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妇联配合)

  (3)完善政府多部门合作、社会广泛参与的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安置和康复工作机制,提升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机构服务水平。 (民政部负责,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全国妇联配合)

  ——充分利用现有社会福利等设施提供救助和中转康复服务,使被拐卖受害人得到符合其身心、年龄和性别特点的救助安置。 (民政部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残联配合)

  ——在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和康复工作中引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鼓励有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救助被拐卖受害人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 (民政部负责,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配合)

  ——帮助身份信息不明确的被拐卖受害人查找亲属,教育、督促其近亲属或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 (公安部、民政部负责)

  ——对滞留在救助管理机构一定期限以上仍未查明身份信息的被拐卖受害人,依法办理户籍,并落实相关社会保障政策。 (公安部、民政部负责)

  ——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心理疏导和治疗服务。相关机构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残疾等级评定。 (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残联负责,民政部配合)

  ——通过“线下”、“线上”培训教育等活动,增强被拐卖受害人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符合条件的被拐卖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司法部负责,公安部、民政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

  (4)落实部门责任,发挥社区功能,加强社会关怀,帮助被拐卖受害人顺利回归社会。

  ——确保被解救的适龄儿童入学、回归学校和适应新的生活,被救助儿童需要异地就学的,帮助其联系学校,引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做好心理疏导和跟踪回访。 (教育部负责,民政部配合)

  ——为有培训意愿的16岁以上被拐卖受害人提供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并帮助其在异地就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民政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配合)

  ——在保护个人隐私前提下,进一步做好被拐卖受害人及其家庭和所在社区工作,保障愿意返回原住地的被拐卖受害人顺利回归家庭和社区。 (民政部负责,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

  (5)为回归社会的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必要服务,切实帮助解决就业、生活和维权等问题。 (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

  (6)进一步加强被解救受害人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建立并完善专门档案,跟踪了解其生活状况,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公安部、民政部负责,全国妇联配合)

  (7)进一步加强被拐卖受害人身心健康领域的研究,寻求更为有效的心理治疗方法。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

  (四)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1.工作目标。

  结合当前拐卖人口犯罪形势和实际工作需要,坚持法治反拐基本原则,研究制定和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深化反拐工作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

  2.行动措施。

  (1)修订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反拐法律体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负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

  ——完善法律适用制度,加大对收买被拐卖受害人行为、网络拐卖人口犯罪的打击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负责,中央网信办配合)

  ——制定家庭教育法,明确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责任,提高未成年子女防拐、防性侵、防溺水等安全意识,发挥家庭教育在儿童安全成长中的积极作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教育部、司法部、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配合)

  ——完善被拐卖受害人救助有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民政部、司法部负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

  ——完善收养有关法规,规范收养程序,严格审查标准,强化收养登记审查与监督,防止被拐(买)卖儿童通过收养渠道“合法化”。 (民政部负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配合)

  ——研究论证对反对拐卖人口专门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推动将反对拐卖人口法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配合)

  ——落实儿童监护制度。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落实国家监护责任,完善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程序,避免因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丧失监护能力或监护人侵权对未成年人造成伤害。 (民政部、司法部负责,教育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

  ——完善办理拐卖人口犯罪案件司法解释, 黄浦有哪些刑事律师好 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和证据审查认定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负责)

  (2)制定并完善有关政策,加强政策衔接,扩大政策宣传,监督政策落实,推动反拐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坚持和完善反拐工作制度机制。 (国务院反拐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

  (五)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

  1.工作目标。

  创新宣传教育方法,大力开展反拐安全教育和法治宣传,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反拐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警示不法分子,营造“不能拐”、“不敢拐”的全民反拐社会氛围。加强反拐安全教育培训和理论研究,提高反拐工作能力和水平。

  2.行动措施。

  (1)创新宣传形式,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充分运用互联网和新媒体宣传手段,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全覆盖的反拐和防性侵宣传教育。着重在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和易被拐卖人群中开展反拐安全教育和法治宣传,增强群众反拐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曝光打拐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以案普法,警示和震慑社会上的不法分子。 (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广电总局、公安部负责,教育部、司法部、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

  ——发挥新闻媒体宣传教育作用,制作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广播电视节目和公益广告宣传片,加大反拐节目的播出频次并优先安排在黄金时段播放,不断提高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宣传教育的传播力、影响力。 (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广电总局负责,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

  ——加强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将反拐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年度普法工作重点。 (司法部负责,公安部配合)

  ——将反拐和防性侵教育纳入中小学和中职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教师发现疑似拐卖或者性侵未成年人情形的,应当根据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及时向学校或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教育部、司法部负责,公安部配合)

  ——加强对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等特殊儿童群体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反拐和防性侵教育培训,严格落实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 (教育部、民政部负责,公安部、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中国关工委配合)

  ——将反拐宣传教育纳入城乡社区治理工作中,增强社区成员尤其是妇女、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残疾人及其监护人的反拐、防性侵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民政部、公安部、全国妇联负责,教育部、国家民委、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配合)

  ——定期在火车站、汽车站、航空港、码头、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开展反拐专题宣传活动,并在日常安全宣传中纳入反拐相关内容,交通运输行业、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单位工作人员发现疑似拐卖或者性侵害未成年人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和制止,鼓励社会公众发现疑似拐卖或者性侵害未成年人情况进行及时报告和制止。 (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民航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安部负责,司法部、财政部、商务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

  ——加大对我公民涉外婚姻法律和反诈骗、反拐卖宣传力度,提升其守法和防范风险意识。 (民政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公安部、司法部负责)

  ——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社区开展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宣传教育。 (国家民委、司法部负责,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全国妇联配合)

  ——开发符合残疾人特点的宣传教育品,提高残疾人的反拐和预防性侵害安全意识、法治观念和自我保护能力。 (中国残联负责,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全国妇联配合)

  (2)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反拐工作。完善公民举报奖励制度,支持、引导民间组织和社会爱心人士参与反拐和寻亲工作。规范反拐志愿者队伍的管理评估制度。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不断拓展线索来源渠道。 (公安部负责,国务院反拐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配合)

  (3)加强各级反拐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和反拐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提高《行动计划》实施能力和反拐工作水平。 (国务院反拐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

  ——将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和反拐法律法规、政策等纳入教育培训内容,不断提高有关部门开展反拐工作、保障被拐卖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不断提高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机关办理拐卖人口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负责)

  ——加强边境口岸地区反拐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做好边境口岸地区人口管理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完善边境口岸地区反拐防控体系,提高预防预测预警能力,提高打击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的能力和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负责)

  ——加强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提高救助能力和水平。 (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

  (4)进一步扩大社会参与,加强打拐法律政策普及,拓宽社会参与和群众举报拐卖人口犯罪线索的渠道。 (公安部负责,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检察院、民政部、广电总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

  (六)加强国际合作。

  1.工作目标。

  有效预防和严厉打击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加强对被跨国跨境拐卖受害人的救助。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社会有关打击贩运人口议题的讨论和磋商。

  2.行动措施。

  (1)加强反拐工作国际交流与合作,深化区域间政府反拐合作,开创联合国框架下国际反拐合作新局面。 (外交部、公安部负责,商务部配合)

  (2)充分利用有关国际组织的资源和技术,加强国际反拐合作项目建设和引进工作。 (公安部负责,外交部、商务部配合)

  ——积极参与湄公河次区域合作反拐进程等各项国际反拐合作机制,推动建立“一带一路”框架下国际反拐合作机制。 (公安部负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全国妇联配合)

  ——加强与国际移民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妇女署、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澜沧江湄公河综合执法安全合作中心等国际组织和相关国家、地区的交流合作,联合开展反拐教育培训、宣传,掌握国际拐卖人口犯罪发展趋势及应对措施,展示我国反拐工作成效。 (外交部、公安部、商务部负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妇联配合)

  (3)加强对跨国劳务人员的出国出境前安全培训,严格审查和密切监控输出对象大部分为年轻女性的跨国劳务合作项目,提高防范跨国拐卖妇女犯罪的意识。 (公安部负责,商务部、外交部配合)

  (4)加强国际警务合作,充分利用双边、多边合作机制和国际刑警组织等渠道,开展打击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联合执法行动,强化跨国拐卖人口犯罪案件侦办合作和情报信息及时互通交流,充分发挥边境反拐警务联络机制作用,共同打击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 (公安部负责,外交部、司法部配合)

  (5)加强与相关拐入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合作,及时解救和接收被拐卖出国的中国籍受害人,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服务。 (外交部、公安部负责,民政部配合)

  (6)加强与相关拐出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合作,及时发现和解救被拐卖入中国的外籍受害人,完善对被跨国跨境拐卖受害人的救助工作机制,做好中转康复工作,并安全送返。 (外交部、公安部、民政部负责)

  (7)认真履行和充分利用《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开展刑事司法领域的国际合作,稳步推进与其他国家缔结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和引渡条约工作,不断扩大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国际司法合作网络。 (外交部、公安部负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国务院反拐部际联席会议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制定并完善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和困难。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开展阶段性评估和终期评估,对拐卖人口犯罪重点案件和重点地区建立挂牌督办和警示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逐级建立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反拐工作,并制定本地区《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和年度实施方案。各级反拐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根据任务分工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实施方案,并开展自我检查和评估。

  (二)完善经费保障。各级政府统筹安排《行动计划》实施经费,支持本地区反拐工作。拓宽反拐资金筹措渠道,鼓励社会组织、慈善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争取国际援助,支持开展反拐公益项目。

  (三)严格考核监督。将反拐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范畴以及相关部门、机构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考核结果送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相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反拐措施得力、工作创新、成效显著的部门和地区,以及反拐工作先进团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有关推优评选中重点考虑。对拐卖人口犯罪严重、防控打击不力的地区和未切实履行相关职责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

  来源:中国政府网

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黄浦有哪些刑事律师好 http://www.lvshi985.com/hp/774.html
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