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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刑事诉讼法与指导意见的相继出台具有现实的时代意义

时间:2021-02-07 16:12 点击: 关键词:上海律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上海刑事诉讼律师  《指导意见》规定了实施的基本原则、适用的范围和条件、坦白从宽的保证和处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保护、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强制措施的适用、侦查机关的职责、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职责、社会调查评估、人民法院的审判程序和职责、坦白从宽和撤销处罚、未成年人坦白从宽案件的处理等。它的颁布意义重大。它不仅针对性强,解决了适用问题,而且对全面推广和实施认罪从轻制度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2018年刑事诉讼法与指导意见的相继出台具有现实的时代意义

  针对坦白从宽、处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指导意见》建立了完整的实施机制和制度。其内容和特点是:(1)知名度和政治地位高。《指导意见》开篇就指出,要充分认识建立认罪从宽制度的重大意义。它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各级公安司法机关要充分认识这一制度对有效惩治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意义。(2)明确实施的基本原则。包括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坚持证据判断原则,坚持公安、稽查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3)坚持问题导向,把握应用中的难点和关键问题,提出明确的解决方案。比如如何把握从宽,如何在坦白、自首、坦白时从宽。

  在此基础上,《指导意见》对公安机关办理认罪从轻处罚案件的程序和方法形成了完整独立的诉讼机制和程序体系。尤其突出在公、检、法机关的责任和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上,尤其是办案方式和方法上,明显不同于传统职权主义下的对抗制。根据坦白从宽制度的性质和定位,《指导意见》赋予各机关一定的协商、合作和沟通责任。这些责任可以称为:咨询机制和制度。例如,关于侦查机关的职责,增加了告知和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意见的权利;关于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职责,增加了告知、听取意见、自愿和合法审查、证据发现、签署声明、提出量刑建议的权利;关于人民法院的审判程序和职责,增加了口供和处罚的自愿性、合法性审查、采纳量刑建议和调查量刑建议的规定。此外,忏悔和惩罚都有悔过和回避程序。

  通过增加新的职能和办理程序,从侦查程序到审判程序,形成了一套不同于传统的威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工作机制和诉讼制度。其核心内容包括五个部分: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不仅是公权力、检察权力和法律权力的单方权威行为;第二,辩护和辩护律师必须参加;第三,控辩双方平等;第四,要坚持充分协商、协商一致、交流沟通;第五,加强辩护权,包括上诉和禁止反悔的保护。

  刑事诉讼模式变革中的制度进步。

  要全面实施和落实认罪从宽制度,不仅要依靠《指导意见》的具体规定,还要充分认识刑事诉讼模式转变的意义、紧迫性和现实意义。自宽严相济制度进入《刑事诉讼法》以来,在认识上仍存在一些不一致之处。其中,对于将宽严相济制度纳入法典能否促进我国刑事诉讼模式从对抗制向协商一致制转变,众说纷纭。

  刑事诉讼模式,又称刑事诉讼结构或刑事诉讼结构,是控、辩、审三大主体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或者说是刑事诉讼中三大主体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的基本模式。从刑事诉讼的历史发展来看,刑事诉讼经历了弹劾、询问和现代对抗制、职权制和混合诉讼模式。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是在威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基础上,借鉴吸收诉讼当事人因素而形成的,保留了威权主义的诸多特征,吸收了诸多诉讼当事人因素,具有明显的混杂色彩。特别是在1996年的修订中,对审判方式进行了改革,强化了控辩双方的职能和对抗,有利于调动双方在审判中的积极性。

  同时,2012年和2018年的修订进一步推动了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一是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时间不断提前,从1979年的审判阶段到1996年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再到2012年的首次讯问或强制措施。第二,律师在辩护阶段逐步实现全覆盖。从1979年到1996年,涵盖了审判阶段,2012年以后,涵盖了调查、起诉、审判以及随后的死刑复核和申诉机构。第三,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主体地位的进步与变化。从1979年的法律援助辩护律师到2018年的法律援助义务律师,律师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从宽认罪制度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主体地位。第四,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不断丰富、扩大、完善和提高。第五,法律援助的范围、案件数量、经费等。不断扩大、增加和增长。

  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沿革可以看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定罪量刑权模式和诉讼结构已经从强职权主义转向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诉讼模式,尤其是辩护律师的主体地位、权利和参与程序不断扩大。现在基本具备了从对抗模式向共识模式转变的条件。定罪和判刑不再是公共、检察和法律机关的最终决定。刑事诉讼模式的转变是客观需要和当务之急。

  进一步实施和落实刑事诉讼模式的转变。

  为了进一步贯彻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精神,以及坦白从宽制度、责任律师制度和快速审判程序,加快刑事诉讼模式的转变迫在眉睫。特别是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刑事诉讼模式转型的现实需求最为强烈。根据规定,各级检察机关要切实承担起宽严相济体系的领导责任,包括积极开展坦白从宽教育,及时提出坦白从宽教育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开展平等沟通和量刑协商,普遍提出量刑建议,积极做好被害人工作,酌情进行程序分流和案件审查。

  要实现这些要求,必须依靠刑事诉讼模式转变的重要动能。

  就人类历史的司法规律而言,刑事诉讼模式的适时转型是必然的。二战后,早期工业化国家都遇到了犯罪率高的问题。为了解决有限的司法资源与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之间的矛盾,世界上许多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借鉴了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通过简化法院审判程序,缩小司法权的自由裁量空间,快速处理被告人认罪案件或控辩协商案件。在英美法系国家,检察官主导90%以上案件的谈判,并拥有影响定罪和量刑的实质性权力。

2018年刑事诉讼法与指导意见的相继出台具有现实的时代意义

  目前,我国也面临着案件多而案件少的矛盾,因此有必要进行诉讼分流,简化审判程序,在被告人认罪、承认刑罚的案件中适用控辩协商程序,这不仅符合人类诉讼史的发展规律,而且恰逢其时。2018年《刑事诉讼法》和《指导意见》的相继颁布具有时代的现实意义,明确指出了认罪从宽的诉讼模式的转变。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看守所为刑事辩护律师提供的“两方便一审理”程序,是认罪案件采取协商模式、从轻处罚的重要体现。在此基础上,《指导意见》还详细规定了谈判程序的保障措施,搭建了谈判诉讼平台。其中,《指导意见》第十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并要求其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同时,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还规定,控辩双方必须就自愿、合法、发现证据、签署宣誓书、量刑建议等进行沟通协商。特别是公、检、法机关多次强调要听取辩方意见,最终“尽可能达成共识”。

  上海刑事诉讼律师  因此,可以充分肯定,控辩双方的“协商”、“合作”是认罪从宽制度的重要诉讼模式,而“协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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