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两名男子因搭讪不成功而对被搭讪女孩的朋友感到愤怒,并用购买的刀将其砍伤。最后,两名男子因构成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刑。上海刑辩律师提醒您,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在法律上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16岁的王某和20岁的张某在路上遇到了女孩陈某,林某搭讪,女孩不高兴就请男同学姚某帮忙,没想到王某,张二人怪姚某多管闲事,竟买刀把她砍了。日前,被告王某、张某因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1年6个月、1年8个月监禁。
经调查,被告王某驾驶摩托车从始兴县来到翁源县坝仔镇。在路上,他遇到了陈某和林某的两个女孩。他们主动搭讪,想发展成朋友。在被女孩明确拒绝后,王和张仍然没有放弃,一路跟随,纠缠不止。苦恼的林叫男同学姚解围。
王、张生气后讨论报复。于是两个被告开车去超市买了两把西瓜刀。回到原来的路上找到姚后,王举起刀,砍到了姚的胸前。受伤的姚立即跑开逃跑。王用刀下车追赶,与张一起逃离现场。经鉴定,姚受了轻伤。
翁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处罚,并作出上述判决。
故意伤害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造成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殊残忍手段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造成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残疾、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残疾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拘留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员指示被监督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督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砸抢致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劫公私财产的,除责令退还赔偿外,对主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售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强迫他人出售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他人造成前款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扣押债务,拘留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使用摘除节育环的犯罪分子的联合通知》(1983年12月10日)
以牟利为目的私自为育龄妇女摘除节育环,方法粗糙,伤害妇女身体的,依照刑法规定的伤害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故意伤害、盗窃等严厉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批复》(1997年12月31日法释〔1997〕11号)
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中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情节恶劣、犯罪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10.20法释〔1999〕18号)
第四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示、胁迫其成员或者他人自杀、自伤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法解[2000]33号)
第六条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调查,行为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瞒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严重残疾,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上海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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