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的诈骗问题行为是青海合创公司可以进行“套路贷”,而指控林小青犯诈骗罪的逻辑是因为林小青是“恶势力犯罪集团具有重要社会成员”,所以我们要为犯罪集团的所有网络诈骗行为需要承担刑事政策法律环境责任。杨浦刑事律师来为您讲讲有关的情况。
因此,林小清客观上没有隐瞒真相的行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他的行为不构成欺诈。在前述已经成为否定林小青是“恶势力犯罪集团作为重要组成成员”之后,本案针对林小青的诈骗罪指控自然资源不能通过成立。
但基于欺诈的因素,我们可以更近距离地看看为什么林小青不是一个骗子。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在客观构成要件上: 行为人有欺诈行为(虚假事实,隐瞒真相)——对方当事人基于欺诈进入认知错误——对方当事人基于对财产处分的错误理解——对方当事人因财产处分而遭受财产损失; 其主观要件表现为: 行为人的意图,以及为目的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起诉书对林小青诈骗罪的描述也是主观和客观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屡次诈骗他人财产和金额特别巨大。
林小清是否涉及其他被告人涉嫌的诈骗,需要从诈骗犯罪事实和林小清的个人行为两方面来判断。起诉书中认定的诈骗罪的表述是:以“利息低、无抵押、贷款快”为由吸引客户后,在与被害人签订空白合同前,只告知利息、GPS等少量费用,但向被害人隐瞒平台服务费、贷后管理费、业务手续费、贷款手续费等各种名义费用,在出借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收取上述费用的名义扣款。
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该公司参与向463名出借人发放贷款,贷款本金3800余万元,实际转出贷款本金3200余万元,收款2300余万元,剔除本金非法获利1802961元。在向332名出借人发放贷款后,魏世伟等人因犯罪未实际获利,涉案金额4611192元,属犯罪未遂。
从《起诉书》中可以看出,所谓虚构的情节事实是: “低利息,无抵押,贷款快”招揽顾客; 所谓的掩盖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在与受害人签署空白表格合同之前,他只告诉受害人他将被收取利息、 GPS 等小额费用,并向受害人隐瞒需要收取平台服务费、贷款后管理费、业务处理费、贷款费、多收逾期违约费等名义费用,而贷款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贷款将以上述费用的名义被扣除。
由此我们可见,《起诉书》指控的“套路贷”诈骗犯罪行为,是青海合创公司进行全面系统设计后的组织化、系统化的虚增企业债权管理行为(两高、高部于昨天刚刚开始发布的《关于学生办理“套路贷”刑事诉讼案件法律若干重大问题的意见》第1条也将“道路贷”第一时间表征界定为“虚假债权债务”)。
但是,无论如何在这一虚增债权诈骗活动方式的设计发展阶段,还是在具体可以组织教学实施教育阶段(比如让客户信息填写以及各种技术空白数据资料和客户之间沟通收息、收费工作情况、隐瞒收取服务平台服务费、贷后管理费、多算预期违约金、虚增债权、催收款项等等),青海合创公司的任何一个人员方面都没有与林小青有过任何一种沟通,或者征询过林小青的意见。如果青海合创公司对债务人实施了虚增债权的诈骗行为,这些网络诈骗行为也完全就是没有林小青行为的介入。
相反,杨浦刑事律师认为,当像罗这样的个人纠纷出现,公司委托林小青处理时,林小青告诉公司,强迫拖车是违法的,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和拖车费用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林小庆的行为在客观上并不是参与诈骗罪,而是对他认为的当事人的民事违法性和民事违法性的劝阻,以履行执业律师维护社会正义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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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谈虚假诉讼罪与诈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