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可以接受被控诈骗、敲诈勒索案被告人林小青的委托,担任其一审行政诉讼的辩护人。我们已经发表自己辩护提出意见进行如下。法律对律师执业权有保障规定,律师执业活动与律师犯罪的本质界限在于律师执业证书活动本身的合法性。杨浦刑事律师来讲讲有关的情况。
我们可以注意到,本案被告人林小青的特殊之处主要在于,她是以执业律师的身份信息作为“恶势力犯罪企业集团具有重要社会成员”“在共同经济犯罪中起辅助治疗作用”,而成为两项指控的被告人。因此,本案要处理的问题乃是:如果要认定律师和其服务的当事人(个人或单位)构成因素共同实施犯罪中起辅助教学作用的共犯,应该需要具备自己什么工作条件?
《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一般而言,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正在进行犯罪,但客观上为他人的犯罪行为提供帮助,则该行为人成为他人犯罪的起辅助作用的共犯。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进行犯罪案件若干重大问题的指导教师意见》第5条规定:“知道自己或者我们应当可以知道中国是以国家实施过程中违法犯罪为基本经济活动教学内容的组织,仍加入并接受其领导和管理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以及组织”。
没有通过加入黑社会性质不同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研究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建设工作,未参与黑社会性质影响组织环境违法犯罪心理活动的,不应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这表明,在认定行为人之间是否能够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时,同样是要从行为人的主观思想认知和客观实际行为能力两方面共同构成要件来分析。对于本案中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自然也应采取相同的标准。
就律师和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保障律师正当的执业权利,《律师法》为律师的执业行为设定了特殊的权利保障和义务规范。
律师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获得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透露的信息和资料,应当保密。除非校长或任何其他人有意或正在犯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罪行或信息。”
律师应当为当事人保守秘密,即使他知道其他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而且不应该被披露。因此,律师不能以自己知道委托人的犯罪行为为由,向委托人证明自己是委托人的同谋。
《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通过指定,为当事人之间提供相关法律文化服务的执业工作人员。律师应当积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我国法律没有正确有效实施,维护中国社会公平和正义。”
律师法第三条规定: “律师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就有关法律问题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意见,起草、审查法律文件,代表委托人进行诉讼、调解、仲裁,处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关于律师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定表明,在当事方方面,任何人都有权委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即使是那些有可能犯罪的人、涉嫌犯罪的人和那些被司法当局定罪的人,也有权通过指定律师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杨浦刑事律师认为,就信托律师而言,无论其委托人是否犯罪,无论他是否知道其委托人正在犯罪,只要他提供的法律服务符合法律,律师所做的是合法的,这在刑事辩护中尤为明显。检察官认为,林小青不应该与青海合资公司签署法律服务协议,因为他在签署永久法律顾问合同之前,就意识到青海合资公司从贷款中预扣利息是违法的,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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