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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阐述借贷行为违法借贷合同无效吗?

时间:2021-12-27 13:16 点击: 关键词:上海刑事律师,借贷合同

案例简介

  今年1月20日,王因资金周转向张借款300万元。借款期为一个月,月息2%,周和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张多次催促王。他曾三次将贷款本金130万元及部分利息还给原告,但由于种种原因,王先生未能偿还剩余贷款本金170万元及利息。

      在2011年6月20日,张向法院请求偿还贷款本金170万元,并支付利息。周和管共同承担责任。审理期间,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并因发现王涉嫌犯罪,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2014年12月9日,王以集资诈骗罪被判终身监禁。现正控告周和管,要求他归还贷款本金170万元及利息。

 

  裁决结果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被告人周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0万元,并支付原告自2016年2月18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月利率2%的利息。

                                             上海刑事律师阐述借贷行为违法借贷合同无效吗?

 

  上海刑事律师解读

  借贷者的贷款被有效判决认定为犯罪,私人贷款合同并不一定无效。原告张与王之间借款合同关系,原告张和被告周,管之间的担保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履行。借款者王没有按照合同支付本息,原告张有权要求被告周,管承担连带的担保责任。

 

  一、借款人的贷款行为是不是构成集资诈骗罪

  基金欺 诈是典型的目的犯。作为诈骗犯罪的一种特殊情形,非法占有罪是犯罪主观方面不可缺少的要素。一般而言,非法占有目的可通过三方面综合判断。第一,如果行为人主观上知道自己没有偿还能力,骗取大量资金,则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从行为者客观行为的表现推定,包括用来进行非法犯罪活动,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明显过高。其三,根据行为人对资金转移、伪造破产、拒不解释资金下落等返还行为的态度,可以假定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王先生承诺,在此情况下,定期向原告张某及其他10位不指定人士支付月息2%的利息,理由是他知道自己经营亏损,无力偿还。其中,2011年1月,王以偿还银行贷款需要资金为由,通过被告周担保向原告张借款,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二、民间借贷合同是否因借贷罪被认定无效​

  筹款诈骗罪是指通过欺诈手段,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害公共和私人财产的行为。单笔借款仅是民事法律事实,引发民事借贷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不构成集资诈骗的刑事法律事实。筹资欺诈刑事罪客观方面的法律事实包括对数人借贷总额,即集资行为。相对于单个贷款行为,存在着量变和质变的差别。与此同时,要合理地保护善意合同对手,提倡诚信的社会环境,结合民事法的诚信、公正等基本原则,对民事合同无效的认定要严格把握,不要轻易认定无效。

 

  本案件中,尽管刑事判决认定王为集资诈骗罪,但本案所涉的私人借贷行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的利益,至多也只能认定王在私人贷款过程中有欺诈行为。所以,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是一种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民间借贷合同是指撤销权人不行使撤销权时的效力。申请人张、被告周、关之间的担保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各方应按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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