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给孩子买房是赠与还是借款?
余某莎,黄某婚后打算买房。2013年3月,余某莎的母亲毛某在开发商处刷卡8万元作为购房定金。然后毛给女婿黄62万买房。买房后,房子以黄的名义登记。
公公出钱70万买房。
以女婿的名义登记后要求借款。
2016年,于某莎和黄某诉讼离婚,毛某和丈夫余某要求女儿和女婿归还70万元。在父母的要求下,女儿向他们出具了70万元的借据,并签署了借款人:余某莎2013年3月6日。余某、毛某解释说,原来有借据但丢失了,这张借据是补充的。
但黄某认为这笔钱是赠与。
双方争执不下,于某、毛某于是向成都高新法院起诉女儿和女婿,要求对方还款。
在审判过程中,原告说,当他认为被告是他的女儿和女婿时,他把钱借给被告买房子,但被告后来对他态度不好。2016年9月,黄殴打岳母住院。
女婿黄说,他对收到第二原告70万元买房没有异议,但被告之间从未有过贷款关系。原告起诉的真正目的是恶意串通被告余,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余同意原告的说法,这笔钱是一笔贷款。
出乎意料的是,原告出具了女婿黄的父亲黄出具的证明,表明他的儿子和儿媳于2013年3月向毛借了1万元。黄解释说,这份证明确实是他写的。我非常认识我的儿媳,但我的儿子对我们的老人都很不好。我的儿媳更合理。她让我写这篇文章。我儿子对我的岳父母不好。当时,人们给了我儿子和儿媳钱买房子。我认为作为一个男人,我儿子应该还钱。黄还说,他知道这所房子是由第二个原告付的。
法院判决
父母没有义务借钱给孩子买房。
经审理,成都高新技术法院认为贷款关系已成立,判决被告黄、余偿还原告余、毛贷款本金70万元。法院认为,考虑到被告余与二原告之间的亲属关系以及二被告处理离婚纠纷的过程,仅凭被告余丽莎个人出具的借据及其陈述显然不足以得出涉及贷款的结论。然而,经核实,二原告出示的被告黄父亲黄出具的证明确实是黄自己写的,可以证明款项发生时及以后,二原告没有告知二被告支付的70万元是赠与。
判决书写道:从法律意义上说,父母没有义务为孩子买房子,因为孩子不属于父母履行赡养义务的阶段,相反,孩子应该履行赡养义务,最近的房价,父母在孩子买房子时往往是几十万元,这可能是他们一生的努力,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毛先从银行贷款获得大部分钱,然后支付给第二被告,在这种情况下,父母提供购买资金的行为更具有暂时资金的性质,没有明确约定的还款时间并不意味着免费赠与。在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原告是基于赠与向第二被告支付相应款项的情况下,综合支付过程、支付方式等相关证据,本案款项的支付应为贷款而不是赠与。
黄拒绝接受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成都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黄拒绝接受二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等法院裁定:驳回黄的再审申请。上海好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