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会见律师在刑事辩护案件中,律师需要会见几次。自然,有的案件设“生活律师”,每月甚至每周会见,按件计酬,超出了本文的范围。文章主要论述了从侦查到审判的一般代理制度。
委托后会见。
在律师接受委托之后,首先要会见犯罪嫌疑人。这种会见不仅应由律师本人完成,还应将律师助理或助理律师限制在记录等辅助事务范围内,并应查明侦查机关掌握了什么情况,并建立律师和嫌疑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在律师完成“例行工作”之后,应当对嫌疑人进行核实,“侦查机关问过你什么”,“你回答什么”。律师还应该询问“你做了什么”,如果他内心确信嫌疑人是无辜的。当然,如果嫌疑人并非无辜,律师就不应过多询问客观事实,以免使律师陷入“两难”境地。第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律师还应当提供法律咨询,告知犯罪嫌疑人在何种情况下构成犯罪,在何种情况下不构成犯罪,让犯罪嫌疑人自己决定如何回答调查机关的询问,而不要被怀疑为“伪证”。在此基础上,律师还应向犯罪嫌疑人交代如何核对讯问笔录,如何核对鉴定意见等证据,以便提前进入“质证”程序。
批捕前见过面。
辩护律师在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与犯罪嫌疑人第二次会面。这时的律师会见应是对犯罪嫌疑人的关键证据进行核实,如讯问笔录、鉴定意见等。会见律师在被逮捕之前的批准,其直接目的就是准备批准辩护。辩护律师要在批捕阶段提交法律意见,这需要对一些关键证据进行核实,从而通过犯罪嫌疑人找出证据的破绽,争取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法律顾问不能直接阅卷,应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间接“阅卷”,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对证据是否合法、真实、充分进行初步判断。有人认为律师不能不看侦查卷宗就不能做工作,也有人忽视了律师可以借助犯罪嫌疑人“发现问题”,然后向办案机关提出问题,分析问题。
批捕后会见
当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时,律师应及时与其见面。这时会见犯罪嫌疑人既是提供心理安慰和对案件发展方向的分析,也为以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作了铺垫。庭审前辩护律师应注重“攻势”,而不应坐等案件“走程序”从而采取“庭前拦截”措施。这次律师会见,更多的是询问了与审查羁押必要性有关的案情,从而作出了是否需要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以及如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专业判断。笔者认为,律师应尽可能提出拘留必要性审查申请,即使申请未获批准,也是尽职辩护的体现。法律工作者应穷尽一切合法手段,“主动出击”。然而,对于取证程序违法的问题,律师提出异议时应谨慎,避免“帮助”办案机关,律师没有义务证明当事人有罪或重罪。
阅卷后会见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阅卷完毕,应当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在阅卷过程中,律师还需要根据卷宗中的关键案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与轻的基本要素。这时律师会见时,已对案情有了初步掌握,可根据法律规定和自己的办案经验形成辩护策略。虽然被告只有经过法庭审判才能被定罪,但是有经验的律师完全可以通过阅卷来得出嫌疑人是否有罪的结论,从而为向公诉机关提交法律意见做好准备。应当指出,律师应当注重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为开庭前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做好准备。
起诉前会见
检察官起诉前,律师应与犯罪嫌疑人见面。在此期间,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既是对审前辩护证据制度的最后一次澄清,也是准备向法院提出不构成犯罪或轻罪的意见。由于案件即将进入审判阶段,也就意味着“审前辩护”的宣告,律师必须向犯罪嫌疑人传达如何对法庭审判作出反应。审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通常是公诉机关起诉书的“底稿”,在审判阶段律师需要根据起诉意见书与犯罪嫌疑人交流辩护意见。辩护律师既要掌握辩护策略,又要倾听犯罪嫌疑人的心声,说服其接受自己的辩护思路,或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要求调整辩护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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