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2010年8月,王某、邓某采取翻墙入室等手段盗窃犯罪。派出所在例行检查过程中传唤两名被告,被告王某如实供认了自己和被告邓某的所有盗窃事实。邓构成了自首。被告王某、邓某在江堰市多个地方通过翻墙入室盗窃。其中,被告王某窃取电动自行车、法兰、焊机焊接线等物品,总价值13487元,被告邓某窃取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废电池等物品,总价值4877元。其中,被告王某、邓某共犯罪1起,窃取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1360元。事件发生后,一些受害者和受害者分别向江堰市公安局白米派出所和大伦派出所报案。
2010年8月14日,江堰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在例行检查过程中,在两名被告租赁房屋中发现了2辆赃物电动汽车、1辆摩托车、11辆废电池和45辆法兰。因此,他们传唤并询问了两名被告。被告王某如实供认了自己和被告邓某的全部盗窃事实。公安机关还追回了7个法兰,发现赃物已归还受害人和受害人。
法院判决
被告王某、邓某构成盗窃。被告王某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两名被告均为初犯,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他们收回了大部分赃款,并将其归还给了受害者。他们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两名被告。
上海盗窃罪律师说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大量公私财产或多次盗窃、家庭盗窃、携带武器盗窃、扒窃公私财产的行为。盗窃是最古老的财产侵权犯罪,几乎和私有制的历史一样长。该犯罪的对象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侵权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一般是指动产,但房地产上的附着物可以与房地产分离,如田间作物、山上树木、建筑上的门窗等,也可以成为犯罪的对象。此外,能源,如电力也可以成为犯罪的对象。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受害者和受害者及时向当地派出所报告,但机关没有掌握有效的犯罪线索,锁定具体嫌疑人,也没有在城市范围内报告案件,江堰市公安局定期检查城南派出所不知道相关案件的发生,只是根据经验和直觉判断被告的可疑形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处理投降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嫌疑人犯罪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仅由于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教育后,主动解释其犯罪,应视为自动投降,因此公安机关传唤被告邓没有掌握某些犯罪证据,更不用说与具体犯罪案件联系,被告如实承认犯罪主动,应视为投降。上海盗窃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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