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2014年9月11日13时许,被告张某在四平火车站入口大厅安检仪处偷走了被害人的黑色提包。黑色提包价值100元,价值3229元苹果平板电脑ipad,两条价值60元的女士牛仔裤,一把价值15元的伞,一把现金335元,共计价值3439元所有的赃物都已归还给业主。
案件焦点
被告是否有较轻或减轻情节。
律师梳理
作为张盗窃案的一审辩护人,律师参与了本案的诉讼活动。律师会见当事人,充分了解当事人,进行了相关调查,获取了相关证据,并及时申请保释候审。在审判过程中,律师为当事人辩护,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法院判决
被告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款6800元。
上海盗窃罪律师点评
本案相对简单、清晰,证据确凿。在这种情况下,在承认盗窃罪的同时,充分收集被告张可能免除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包括法律情节和酌情情情节。基于被告张犯罪数额少,主动归还赃物,在法庭上认罪,没有犯罪记录,主动支付罚款,要求法院考虑其量刑情节。采用轻处罚辩护意见,拘役三个月。这表明,辩护策略会影响审判结果,律师采用轻辩护的辩护策略,是对当事人利益的尊重,反映了律师的专业精神。法院认定了张的事实。上海盗窃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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