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2020年7月27日凌晨2时30分左右,宋、钟、杨、郭等人从酒吧喝完酒出来。宋等人骑着三辆电动车从商业街门口驶出,向桥方向行驶。在走出某商业街门口的过程中,上级应安排在该商业街门口巡逻盘查的巡逻区巡逻队员邱、肖、李穿着便衣,看着宋等人离开。宋看到邱看着自己,心里不高兴。此外,他喝醉了,所以他在路边停下车,赤裸上身,穿着黑色短裤,直接拿着白色夹克问邱看什么,混在哪里。
邱等人看到这种情况劝宋不要闹事。这时,身穿白边黑短裤的钟、身穿黑色短裤的杨、身穿黑色夹克、白色裤子的郭先后上前。钟某上前后二话没说,率先用手推了一把邱某,邱某伸手制止,但又被钟某推了一把,邱某立刻开始想制服离他最近的宋某,但还没有制服,就立刻被钟某、宋某、杨某、郭某等拳头打了。
在邱某的同事肖某旁边,李某看到这种情况上前帮忙,又被杨某、郭某殴打后,又被两人制约,无法上前帮忙。接下来的几分钟,宋某、钟某不停地追邱某,将邱某按在地上,用拳头打,用脚踢,邱某起床后仍被两人追打。之后,肖某、邱某口头告诉对方自己是巡逻队,让对方停下来,钟某等人听了话后不再动手,宋某仍追邱某段打,后来被杨某等人拉离现场。邱某被宋某等人打到脸肿胀,经历伤害,结果为轻伤,李某面部、手臂肿胀、经历伤害,结果为轻伤。2020年7月27日下午,宋某、杨某、郭某四人被警方抓获。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杨是从犯,有自首立功的情节,从轻处理,判处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上海刑事律师分析
主要分析了杨的自首和立功情节。
1.对杨某自首情节的分析
犯罪后自动自首,如实自首的,为自首(也称为一般自首)。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刑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认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与司法机关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的犯罪属于不同犯罪的,以自首理论(也称特别自首或者准自首)。
自动自首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现,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如实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自首后,如实自首的主要犯罪事实。
在这种情况下,事件发生后,警察来到杨家,因为杨不在家,警察让杨的母亲打电话给杨,杨的母亲告诉杨有警察在家里找他了解情况,让杨回家,杨知道是因为第一天打架,警察来他家找他,告诉和他在一起的同事郭回去调查,坐郭的摩托车带郭回家,属于自动案件,虽然回家后,被警方逮捕,但不影响自动案件的识别,仍有自动案件的热情和主动性,杨到达案件后可以如实承认其主要犯罪事实,应确定杨有自首情节。
2.对杨某立功情节的分析
犯罪分子到达案件后,揭露他人的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其他犯罪,经核实,提供重要线索,防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逮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一犯罪嫌疑人);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视为立功表现。
在这种情况下,杨接到母亲的电话后,知道警察已经在家里找到了他,他仍然选择回去,让犯罪分子郭陪同调查,郭回到杨社区,没有上楼,警察问杨是否有人回来,杨告诉警察郭和杨回来,郭也参与了战斗,现在也在社区,然后杨带警察找到郭,杨和郭被带到案件处理机构接受讯问,杨协助逮捕郭属于协助逮捕犯罪分子,应确定杨有立功的情节。
然而,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人发现公安机关发布的杨等人逮捕材料只是在杨居住的社区逮捕了杨和郭,但杨和郭没有详细说明,可能影响杨投降和立功情节,根据刑事诉讼法,调查机关必须按照法律程序,收集可以确认嫌疑人、被告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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