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将围绕侵入单位内部未联网的计算机人事系统篡改他人工资账号,非法占有他人工资款的行为,从法律角度进行定性分析,以加深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普陀刑事律师为您解答一下相关的情况是怎样的。
一、案情描述
某甲因为个人生活所需,于2023年3月利用黑客手段侵入某公司内部未联网的计算机人事系统,篡改某乙的工资账号信息,将某乙的工资款项转移至自己的银行账户内,非法占有某乙的工资款项。
二、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未经许可,以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等信息为目的,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的行为。
而依据本案情况,甲某利用黑客手段侵入了某公司内部未联网的计算机人事系统,并篡改了乙某的工资账号信息,将工资款项转移至自己的银行账户内。这一行为显然已经符合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因此甲某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罪,是指利用互联网、通讯网或者其他计算机信息网络,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的行为。依据本案情况,甲某利用篡改他人工资账号的方式,将乙某的工资款项转移至自己的银行账户内,属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甲某还应当承担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受到刑事处罚前,已经向受害人赔偿了经济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在本案中,如果甲某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向乙某赔偿了经济损失,那么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至于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罪均为刑事犯罪,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上海地区,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的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入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破坏、删除、修改、增加信息等行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的决定》还明确了相关责任部门的职责,要求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和安全保障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计算机犯罪活动,并加强对计算机犯罪的打击力度。
三、法律案例
在实践中,类似于本案的计算机犯罪案件并不鲜见。下面我们就介绍一起类似案例。
案例一:李某利用网络攻击手段非法侵入某银行电子商务系统,盗取客户信息,导致客户财产受到损失。后经公安机关侦查,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根据该案判决书显示,李某利用网络攻击手段非法侵入某银行电子商务系统,盗取了该银行的客户信息,导致客户财产受到了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因为李某的行为造成了客户财产受到损失,所以李某还应当承担诈骗罪的刑事责任。最终,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案例二:张某侵入单位内部未联网的计算机人事系统,篡改他人工资账号,非法占有他人工资款。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张某因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根据该案判决书显示,张某侵入单位内部未联网的计算机人事系统,篡改他人工资账号,非法占有他人工资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因为张某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工资款,所以张某还应当承担盗窃罪的刑事责任。最终,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以上两个案例表明,在计算机犯罪领域中,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罪往往会相互交叉。同时,对于犯罪分子,他们不仅会面临长时间的徒刑和高额的罚款,还可能会被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希望大家不要尝试进行计算机犯罪行为,否则将付出惨重的代价。
四、结论
综上所述,普陀刑事律师认为,侵入单位内部未联网的计算机人事系统,篡改他人工资账号,非法占有他人工资款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盗窃罪。在上海地区,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法律责任,并规定了相关责任部门的职责。在量刑时,将酌情考虑犯罪嫌疑人的情节轻重,以及其是否主动赔偿的情况。因此,希望大家不要尝试进行计算机犯罪行为,避免因一时贪念而付出惨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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