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自己目的,假借中国民间网络借贷公司之名,虚构一个事实、隐瞒事情真相,与被害人进行签订“虚假、阴阳借款企业合同”等明显对其不利的各类服务合同,之后可以通过“制造技术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存在违约”“转单平账”等方式“强立债权”“虚增政府债务”,进而向被害人没有索要“虚高借款”的行为。此外,行为管理人在向被害人索“债”过程中,往往需要采用这种暴力、胁迫、“软暴力”、虚假提高诉讼等手段。普陀刑事律师就来带大家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一、"套路贷 "的含义及其行为阶段
从司法实践来看,“例行贷款”的实施主要经历了以下三个不同的阶段:
1、诱骗他人签订借款合同
“常规贷款”主要起源于民间借贷,行为人通过诸如“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等名称,为规避法律,通过罚款、中介费、存款等手段诱使受害者签订虚假的高额贷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进而增加虚假的“坐稳”数额,诱使受害者创造“银行流量与贷款合同一致”的证据链。但事实上,受害人没有或只是部分收到转入银行账户的钱。
2、恶意垒高借款合同金额
在签订长期借款企业合同后,行为人可以通过分析各种教学方式进行拒收还款,故意行为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在借款合同到期被害人无力偿还银行借款时,往往需要采取诱骗、逼迫、威胁、拘禁等非法技术手段,使被害人签订新的借款合同以平账。不断将债务放大,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最终目标变成一个巨额欠款。
二、以欺骗、威胁、暴力等手段收债
受害人在巨额债务后,行为人采取各种手段,自己或通过雇用他人侵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扰乱借款人及其近亲属的正常生活秩序,可以用来对借款人及其近亲属施加压力,或者用虚假材料提起民事诉讼,在法庭上提出所谓的“法律要求”,通过成功的判决达到侵占借款人及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三、“借贷”中“软暴力”的法律解释
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依法惩治软暴力犯罪”。这是司法解释首次对“软暴力”做出明确定义。需要说明的是,这份指导意见重点针对黑恶势力犯罪,即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和黑恶势力犯罪。因此,该司法解释中关于“软暴力”的规定只能用于认定黑恶势力犯罪。
根据《指导教师意见》第9条的规定,“软暴力”是指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行为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发展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他人之间产生一种恐惧、恐慌进而可以形成一个心理进行强制企业或者足以直接影响、限制学生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信息安全管理或者社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
结合《指导意见》的其他规定,“软暴力”的定义必须符合以下特点: 一是必须有组织地进行,即黑社会成员实际上是利用黑社会组织的影响力,通过“软暴力”对受害者进行心理胁迫。因此,“软暴力”的强制因素既来自“软暴力”本身的手段,也来自黑社会自身的力量,骚扰、纠缠、吵闹等手段必然是扰乱他人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形成心理强迫程度。
必须以暴力手段存在,因为如果暴力行为或暴力行为的性质或暴力威胁丧失,那么“谈判”、“调解”等手段就很难对受害者的心理产生胁迫和恐吓作用,当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通过“软暴力”达不到目的时,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就会立即实施暴力行为或威胁实施暴力。
普陀刑事律师提醒大家,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软暴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谈判”和“调解”,以及骚扰、纠缠、喧嚣、宣传等手段。这两种手段都不能达到损害他人权利、生命权利或财产权利的程度,但长期的滋扰、纠缠等,势必对他人的精神状态和心理健康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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