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扣扣主观恶性极大,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一审判决量刑适当。上诉人张交口辩称,这些杀戮是针对王兄弟的,因为他们都要对他们母亲的死亡和不公正的判决负责,而且他没有对王女士或王家以外的任何人实施暴力,所以他没有杀害无辜的人。普陀刑事辩护律师带您了解一下有关的情况。
事实胜于雄辩。如前所述,1996年张母亲伤亡一案没有不公正的判决,对张母亲死亡的直接责任人只有王正军。王子欣和王福军虽然在现场,但他们和张母的死因发生无因果关系,更何况军队不在现场。张国考残忍地杀害了无辜的王子欣和王学军,后来又捏造了王氏父子的所谓“罪行”,企图陷害人,在情势上、在不合理的情况下、在法律上。
检察官认为,在现代法治社会,“血亲复仇”早已被废弃为一种民俗,国家救济渠道畅通,除非有正当防卫等紧急情况,否则不允许私力救济。这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需要,也是公诉案件排除私力救济的根本原因。当然,法律也有温度。
根据我国的刑事司法政策,有因的案件在量刑时可以考虑作为酌定减轻情节。本案中,张扣扣母亲被伤致死,确实给她幼小的心理蒙上了阴影。这也是她22年后选择王家而非他人作为发泄对象的“导火索”,在对她量刑时可以按照酌定从轻情节处理。
然而,张扣扣对杀人目标的选择,不仅指向了当年负有直接责任的王,而且还大肆扩大了泄愤的目标,指向了王家另外三个无辜的人。事实上,王福军活下来只是因为他没能回家。这种卑劣的行为不仅仅是简单的“报复”,而是超出普通大众情感承受能力的“杀戮”,显示了其人性的真实一面。张扣扣滥杀无辜,应依法严惩。
本案一审检察监督机关的公诉意见,已经就上诉人张扣扣主观影响恶性极深,犯罪行为手段需要特别残忍,犯罪法律后果和罪行都是极其具有严重,以及企业虽有自首情节发展但不足以对其从轻或者处罚的理由,进行了研究充分的阐述,检察员完全可以同意。
刚才,检察员就认定上诉人张扣扣犯罪活动动机卑劣,以及其滥杀无辜又进行了一个详细的阐述。综合分析考量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及主观形成恶性后,检察员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对张扣扣判处死刑的量刑方面并无明显不当,罚当其罪。
对上诉人的全面答复,包括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意见。张扣扣对两次刺王未归的上诉理由。
上诉的理由显然与证据和客观事实不相符,而且不成立。王义安证明“从窗口看到凶手,回到王正军面前,用刀捅了王正军几刀”; 王宝证明“持刀男子爬出沟渠,骑在路边,用刀捅了他”; 王亚军证明“戴面具的男子爬出沟渠,然后回到王正军乱戳的尸体上,捅了很多刀”; “该男子爬起来,跳上马路,来到躺在地上的男子面前,弯下腰,用刀捅了地上的男子”。
上述四名证人的证词可以互相印证,明确证实了张国口两次刺杀王正军的事实。关于传统辩护人可以提出张扣扣在作案情况时有一种精神文化障碍的可能,应对其做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意见
判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是对其定罪量刑的前提和基础。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辨别能力是指行为人在刑法上对其行为的意义、性质、作用和后果的辨别能力。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有能力决定自己的行为是否触犯刑法。
根据司法部《精神障碍患者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指南》(2016年版)总则第4、5条的规定,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鉴定主要从犯罪动机、犯罪时间、地点、对象选择、犯罪后果的估计等方面进行。结合本案:
1、所有的母亲和父亲亲属都可以证实张口身体健康,没有家族精神病史。
2、体检单、战友证词、同事证词、朋友证词、邻居证词等,都能证明张口口在事发前身体健康、工作生活正常、与人沟通正常,生活能照顾好自己,没有异常行为。
普陀刑事辩护律师注意到,犯罪前,张国口进行了周密的策划。在犯罪时间和目标选择方面,他们专门选择了王在农历年初三聚会的时间进行“灭门”杀人; 在地点方面,他们专门选择了王回来祭祖的时间,用单刃刀、恐吓玩具枪、汽油燃烧弹等防止受害者开车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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