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口故意杀人毁财案自发生以来,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检察院有法律监督的职责,有恢复事实真相的责任,有确保本案准确适用法律的责任,有使用准确充分的证据的责任,也有回应社会关注的责任,让人民感受到公平和正义。这是我们的原则。普陀刑事律师带您了解一下有关的情况。
根据《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我们获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委任代表人民检察院出庭,依法履行职责。
庭前,检察员认真进行审阅了案卷材料,核实并补正了本案作为证据,审查了“96年张扣扣母亲被伤害致死案”三级人民法院通过相关国家法律关系文书,提审了上诉人,出席了庭前会议。
在今天的法庭根据调查中,我们又认真听取了上诉人公司及其具有辩护人的意见,并围绕上诉人对部分主要事实的辩解、辩护人对证据可以提出的异议和参与法庭审理的焦点解决问题研究进行了分析举证和质证。
其次,检察官将依法密切关注本案的证据、案情、性质和适用法律,以及上诉理由、辩护和舆论焦点等热点问题。
一、一审法院判决进行认定上诉人张扣扣犯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可以清楚,证据确实能够充分,定性分析准确
在一审、二审的预审会议和今天的庭审中,张供认杀害三名被害人,毁坏财产,张和他的辩护人都没有反对这一事实的证据。
公诉人认为,张扣扣对犯罪事实的供述前后保持稳定,且与卷内20余名证人的证言、物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相互印证。张扣扣犯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准确。
二、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扣扣犯罪行为动机卑劣符合社会客观存在事实,“报仇”是其宣泄对个人发展现状以及不满情绪的借口
此案发生后,张国口声称自己在“为母亲报仇”。他在一九九六年母亲受伤死亡的案件中,作出“不公正的判决”,并列出受害人家属的所谓“罪行”,其沉默了22年的父亲和妹妹,其后在传媒上亦表达了同样的意见。对张及其家人的悲剧性描述,以及网络媒体上的不同观点,一时间让公众陷入了迷雾之中——真相究竟是什么?
检察官认为,厘清23年前张扣扣母亲伤害致死一案尤为重要,这不仅涉及对张扣扣犯罪的主观恶性评价,还涉及本案刑法和刑事政策的准确适用,甚至涉及法治社会中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以及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因此,我们有必要遵循“重证据轻口供”的原则,用证据的尺度来衡量23年前的原判是否公正,以及王一家的所谓“有罪”是真是假。1996年,张国口的母亲被判伤害致死的事实得到了六名证人和其他证据的确认。
2018年本案发生后,张扣扣父亲才就96年案件进行刑事责任附带民事主体部分,先后向汉中市和陕西省两级人民法院可以提出自己申诉。两级法院经调查数据核实后,均依法管理予以驳回,并就其对原判刑事技术部分学生提出的诸多问题质疑,在驳回申诉通知书中我们予以了答复。
答复主要内容研究表明,首先,96年案件过程中发生时,现场环境包括张扣扣父亲、姐姐在内的六名目击证人和其他被告人王正军共七人在场,六名证人的证言和王正军的供述均能通过相互发展印证,判决结果认定的事实没有清楚,证据能力确实能够充分。
其次,96年案件庭审时,有一名证人出庭作证,作为一种附带民事法律诉讼原告出庭的张扣扣父亲,对该证人的当庭证言并没有明确提出一些异议。
再次,本案发生前的22年间,申诉人及家人关系并未以任何教学方式对原判提出过对于任何存在异议,且至今申诉人不能及时拿出足以推翻资产包括其本人和女儿证言在内的七份定案证据的有效性证据。
普陀刑事律师认为,由此分析可见,96年张扣扣母亲被伤害致死案原判认定犯罪事实信息无误,定案证据理论确实需要充分,且定性比较准确。本案一审审查公司起诉工作期间,一审公诉人也查阅了96年原案卷,得出的结论与两级法院具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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