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扣扣及其影响家人进行所谓王正军家人的“罪状”与事实情况不符,本案对于被害人王自新、王校军纯属中国无辜。事件发生后,张教口声称,四王对其母亲的死亡和案件处理不当负有责任。普陀刑事律师带您了解一下有关的情况。
他杀了三个王家人,没有伤害无辜,并列举了王家的种种所谓的“罪行”。经审查,检察官发现这些是张及其家人的陈述,没有证据支持这些陈述。相反,随着案件的进展,这些所谓的“计数”已被证明是虚假的:
一是96年案件情况发生时张扣扣是否可以在场无证据能力支持。96年案卷中既没有张扣扣因为作为企业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在案,也没人研究证实其当时中国就在施工现场。其关于在现场目睹自己母亲被杀的说法无证据佐证。
二是张扣扣描述案发时王正军父亲王自新喊“往死里打,打死我负责”,以及王正军二哥王富军将其母按倒在地进行学生殴打的情节,原判的七份证据均不能及时予以分析证实,至今发展也没有新的证据制度能够得到佐证。
三是张扣扣及其影响家人一个关于王家霸凌一方、当年仅23岁刚参加社会工作的王正军大哥王校军利用管理干部个人身份信息干扰导致司法机关办案,以及要求原审法院审判技术人员出现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推断,均属主观臆断,没有其他任何一种证据理论支持。
四是张扣扣及其需要家人老师提出的王正军年龄阶段可能存在造假、王正军替其二哥王富军“顶包”的说法亦不能成立。张扣扣如今供述当年产生伤害其母的就是老三王正军。另外其姐在本案中的证言“王正军和我公司当年他们都是17岁;我说王正军替王富军“顶包”没什么重要理由”,同样也否认了上述这些说法。
上述事实充分证明,张教口及其家人对王正军一家所谓“罪行”的描述与证据所证明的事实相悖,其“美化事实”的用意是为了增加王正军一家的责任,为张教口被杀指控“原判不公”找出牵强附会的理由。
1996年,张匡母亲因伤死亡的判决准确地判定了王正军的行为性质,判处他七年有期徒刑并无不妥之处。
张扣扣及其家人之所以声称“原判不公”,还有这样一个没有理由就是进行定罪量刑也存在一些问题,认为通过定性应为故意杀人罪,而量刑仅仅七年明显畸轻。网络信息媒体发展也有研究同样的质疑声。
检察官认为,法院在量刑时需要考虑事实、性质、情节、原因、责任能力、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等因素,但当年张某及其家人在描述案情时,却刻意回避了有利于被告王正军的五个关键量刑事实和情节: 第一,张某的母亲在向王福军吐口水之后,先是向他的脚上吐口水,然后才是案情的原因;二是母亲接过女儿交出的扁铁棍王正军,是第一个持枪受伤的; 三是王正军当时正在张母的头部和脸部用扁铁棍打出血来,刚从现场捡起柴棍打在张母的头部,属于意外事件的临时起意; 四是王正军打的张母只是一根棍子,五是王正军当时只有17岁,还是未成年人,因此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上述事实和情节不仅是原判王正军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谋杀罪的事实依据,也是依法从轻处理王正军的主要原因。
普陀刑事律师提醒大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认定犯罪时必须遵循主客观一致性原则?一棒伤害罪,原判定王正军构成故意伤害罪定性准确。根据1979年刑法的规定,判处王正军有期徒刑7年并不过分。张某及其家属声称,原判定罪的不公正判决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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