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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骗手段实现自己债权的行为是否属于诈骗罪?上海刑事大律师为您讲解

时间:2023-01-04 09:53 点击: 关键词:上海刑事大律师,诈骗罪的方式

  因为质权人占有质押物是合法的,出质人的欺诈行为已使质权人遭受财产损失。笔者认为,质权人占有质押财产可以对抗出质人的欺诈行为,因此是一种值得刑法保护的法益,出质人欺诈质押财产当然属于诈骗罪。而且,由于质权人具有合法占有的权利,出质人骗取质押物的行为不属于行使权利的行为,不能以行使权利为由宣告无罪。上海刑事大律师带您了解相关情况。

以欺骗手段实现自己债权的行为是否属于诈骗罪?上海刑事大律师为您讲解

  具有从对方企业取得经济财产的正当法律权利(如享有到期且无抗辩理由的债权)的人,为了能够实现其权利而使我们用了一种欺骗技术手段的,是否可以成立诈骗罪?例如,A借1万元进行现金给B使用,但B长期未归还,A反复催讨也无济于事。于是,A采取一些欺骗主要手段,骗取了B的1万元,而且不再向B主张发展权利。A的行为方式是否需要成立诈骗罪?

  在德国的审判实践中,除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一段时间外,一些判决对权利的行使实行惩罚,而狭义上没有对权利的行使实行惩罚。例如,被告以子弹碎片使其无法行走为虚假理由申请并领取战争伤亡年金,但事实上被告在战争期间因寒冷和食物缺乏而患有肺病。

  在原审中,被告的行为被认定为诈骗罪,但德国联邦法院1955年10月11日的判决指出,尽管被告犯有诈骗罪,但法律上仍有战争伤员抚恤金的权利,因此不违法。所以原审的有罪判决被推翻了。在另一个例子中,被告实际上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当时他在部队,但由于炮弹受伤,他错误地要求领取战争中受伤人员的养恤金。

  1962年6月20日,德国不来梅高级区法院判决说,根据法律,即使他在军队中因交通事故受伤,他也可以领取战争伤员年金,但是,由于法律上有为战争受害者领取养老金的权利,因此不被视为非法财产利益的获取, 然后宣布被告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以欺骗手段实现自己债权的行为是否属于诈骗罪?上海刑事大律师为您讲解

  相反,行为人没有法定权利,以行使权利的名义实施诈骗,则属于诈骗罪。例如,在女被告案件中,由于她与丈夫分居而没有获得支助基金,她故意以她丈夫的名义提供了一份假证明,即收到了援助金。德国最高法院1918年1月8日的判决认定被告犯有欺诈罪,理由是被告没有获得这项权利。

  德国刑法理论也一直主张狭义行使权利法不构成欺诈罪。例如,在20世纪初,德国刑法理论普遍采用的理论是: 如果有一种形式的“法律请求权”,即使很难证明,但也缺乏违法性,不能确立欺诈。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关于狭隘行使权利不受惩罚的结论几乎没有争议。

  正如罗新教授所指出的,刑法的适用只能局限于维护社会生活秩序这一不可避免的情况,只有在发生重大违反社会秩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处罚。因此,侵犯私法所有权的行为并不构成刑法上的侵犯财产罪。因此,问题是,什么样的侵权行为,在什么样的刑法范围内保护所有权秩序。特别是,违反归还义务的所有权不值得相对于合法权利持有者予以保护。因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行使权利一般不受惩罚。

  1913年12月23日,日本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提出了处理狭义行使权和诈骗罪成立的三条原则:第一,从对方取得财产的法定权利; 利用欺骗手段行使权利,取得权利范围内的财产的,不构成犯罪。第二,在上述情形下取得的超出其权利范围的财产在法律上可以分割的,仅对超出部分成立诈骗罪。

  在法律上不能分割的,成立整体诈骗罪。第三,即使行为人拥有合法权利,如果他不打算实现该权利,他以行使该权利为借口或者以其他与该合法权利无关的理由骗取对方的财产,则对所取得的全部财产实施欺诈。

  就第三项原则而言,日本刑法理论基本上没有争议。因为行为人虽然拥有合法的权利,但如果没有实现权利的含义,就不能行使权利,应当确立诈骗罪。我也同意这个原则。除上述理由外,因不打算实现权利或因与合法权利没有任何关系的任何其他理由而实施欺诈行为的人,意味着在欺诈对方财产后,仍将主张其原有权利,意味着对方财产受到损害。

  对于第二个原则,日本刑法理论界存在争议。有些学者同意这个原则,但也有人反对。因为财产的可分性和不可分性不一定明确;而且,诈骗罪在分时中只能在超出权利范围的部分成立,而诈骗罪在分时中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立,这本身就不合理。

以欺骗手段实现自己债权的行为是否属于诈骗罪?上海刑事大律师为您讲解

  上海刑事大律师认为,上述日本案例提出的第二项原则可能是基于防止类似犯罪的政策考虑。虽然在很多情况下,很难分割财产的数额,但从概念上来说,完全可以这样做。因此,笔者认为,超出合法权利范围的部分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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