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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胁迫交付财产还能认定为诈骗吗?上海刑事诉讼律师为您讲解

时间:2023-01-03 11:00 点击: 关键词:上海刑事诉讼律师,诈骗罪的认定

  有人指出,法院受当事人欺骗行为的约束,在必须决定如何作出决定的情况下,即使法官没有犯精神错误,行为人也会欺骗法院。有学者认为,即使法院不欺骗法院,法院也会根据原告的欺骗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在决定如何决定的范围内,法院与被欺骗、误入歧途具有同等的价值。上海刑事诉讼律师来为您讲讲相关的问题。

受胁迫交付财产还能认定为诈骗吗?上海刑事诉讼律师为您讲解

  现在学者们一致认为法官可以被财产的处分欺骗。因为即使采取实事求是的形式,法官仍应根据事实作出判断,在法官知道当事人的虚假主张后,也有相应的方式作出正确的判断; 因此,法官依据当事人提出的虚假证据作出错误的判决,显然是欺骗的结果,法官是被欺骗人和财产处分人是不可否认的。

  我国民事诉讼究竟应该采用形式真实还是实质真实,或者二者的统一,这是一个难以下结论的问题,但无论采用何种原则,在诉讼欺诈的情况下,可以肯定的是,法官的误判是由行为人的欺骗造成的。因为在采用形式真理的情况下,法官可能会受到欺骗,在采用实质真理的情况下,法官更可能受到欺骗;同样,在采用两者统一的情况下,法官也会受到欺骗。对于第二个问题,前人和现在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回答。

受胁迫交付财产还能认定为诈骗吗?上海刑事诉讼律师为您讲解

  以往学者认为,处分财产的人必须是被害人,因此认为败诉方(被害人)根据法院的判决交付财产的行为应等同于任意处分。例如,有学者说,败诉方虽然没有出现认识上的错误,但必须服从判决,应该被认为是错误的。它们应与任意制裁一样受到对待。

  有学者指出,根据法院的判决,败诉方应被视为处置其所拥有的财产的硬行为。然而,以“平等对待”或“准处置”为由,将败诉方的财产转让视为任意财产处置,不仅过于牵强,而且怀疑可以类推解释。因此,现在学者普遍认为财产的处分不是败诉方,而是法院或法官的欺骗。

  正如平野先生所指出的:"在本案中,法院是受骗人和交付人,法院有权促使被告将财产交付原告,从而确立诈骗罪。"这一观点得到了广泛认同。德国也一直将法院或法官视为财产的处置者。正如稍后将指出的,本文也同意这一观点。在我国,诉讼欺诈现象并不少见,而且呈上升趋势。

  然而,对于诉讼欺诈能否被认定为欺诈,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首先,诉讼欺诈不是既定欺诈,也不是其他犯罪,其主要原因是诉讼欺诈的意图、行为和客体不符合欺诈罪、合同欺诈的要件。首先,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直接故意犯罪,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不符合这一要求。

  第二,“诈骗罪的犯罪人采用编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使对方产生幻觉,相信是真的,从而自愿放弃自己的财产。” 诉讼欺诈的对象不是对方当事人(被害人),而是法院,当法院判定对方败诉并交出财产时,对方不是自愿的,而是被迫的,因为它受到了法律的威慑。

  第三,诈骗罪的客体是财产所有权,合同诈骗罪的客体是复杂的客体,即市场经济秩序和财产所有权。诉讼欺诈的客体是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综上所述,虽然诉讼诈骗罪“危害程度”不低于诈骗罪,但从犯罪构成的理论分析来看,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并不构成,因为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根据法无明文不为罪,只能视为无罪。然而,这三个论点很难得到证明。首先,诉讼欺诈行为是为了通过民事诉讼非法取得他人财产,行为人知道其行为将导致他人财产的损失。

  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从而具有诈骗罪的直接意图和非法占有目的。诚然,"诉讼欺诈要实现其非法企图,必须经过诉讼的特定阶段。由于当事人的身份不同,诉讼阶段不同,当事人伪造证据的动机也各不相同,而伪造的证据在庭审过程中必须经过对方当事人的质证。我们能否成功取决于法官的判断。然而,这一特征并不能证明否认诉讼欺诈者的直接意图和非法占有目的。

  其次,将“行为人直接欺骗被害人,被害人处分财产”作为诈骗罪的客观要件,存在着诸多问题:夸大三角诈骗罪与三角诈骗罪的区别。

受胁迫交付财产还能认定为诈骗吗?上海刑事诉讼律师为您讲解

  上海刑事诉讼律师认为,虽然被害人交付财产是胁迫的结果,而不是欺骗的结果,如前所述,法院是有权处分财产的人,法院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原因是行为人欺骗的结果。这与欺诈形式、目标结构(欺骗-误解-财产处置)的区别完全相同。缺乏法律将欺诈限制为两者之间的欺诈,从而将三角欺诈排除在欺诈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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