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树同时担任南河供销合作社社长,作为数十家三级企业的供销合作社,没有也没有时间和精力来管理 Rodeschi 的具体财务事宜。作为南河供销合作社社长、党委书记,刘春树只是罗德斯基公司的名义法人代表和董事长。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讲讲有关的情况。
根据一些公开的工商资料,经本案法院刘春树核实,刘春树除担任罗德斯基公司外,还是至少四家企业的名义法人代表和董事长,还包括天津美地家自行车公司、天津西北物资贸易公司、天津西东皮具制品厂等公司。
虽然他是当时罗德斯基自行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但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政企分开,并规定了董事(经理)责任制。由于政府和企业有两种身份,其作用只是协调各方之间的关系,以及企业的具体生产经营由下属公司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
根据刘春树在法庭上的供述,当时供销社系统每周的会议至少有两到三天,没完没了的汇报,没完没了的汇报。此外,还需要来回走访几十家下属企业,时间和精力完全不足。
另,根据柳春树当庭供述,以及侯某1的证言,在1994年底、1995年年初柳春树就因患胆囊息肉、多发脂肪瘤、冠心病、严重的神经系统衰弱,开始进行住院患者治疗,住院四五个月通过以上。而出院后,由于存在严重的神经功能衰弱导致疾病,柳春树也没有再继续教育工作,只在南河供销社挂职了书记,实际问题没有其他任何管理职权。
罗德士奇公司在1994年年底到1995年年底都还在企业正常发展运营,也可以明显看出罗德士奇公司有自己的领导干部班子,完全信息能够实现独立生活生产方式运营,柳春树是否需要住院都完全为了不影响罗德士奇公司的日常业务运营。
因此,威洛没有、也不可能有时间和精力管理 Rodeschi 的具体金融事务。刘春树未决定、批准、指使、指挥、组织严某某在账簿中不列报或者少列其收入,法定代表人在现有判例中也不总是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如上所述,现有证据证实,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实际上是负责罗德斯基自行车公司,包括生产、经营、销售、行政、会计等业务管理职责分为杜总经理(或刘2)和张副总经理负责,而不是刘春树。罗德斯基公司的帐目由严某向杜某和张某汇报,如果帐目上有问题杜某也会询问利润。而具体的纳税申报是罗德斯基的会计严谋。由此可见,Rodeschi 公司的帐目记录、审批及申报均是独立完成的。决定、批准、指导、指导和组织岩的人是杜或张,与柳树无关。
《刑事审判参考》2003年北京旷达制药厂251号偷税案与本案类似,涉及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否应当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判决要点称,王鲁林虽是被告旷达制药厂的法定代表人,但法庭质证确认的证据不能证明王鲁林决定、批准、指使、指挥、组织本企业职工使用“白条”形式。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以偷税漏税,相关证据证明偷税漏税是旷达制药厂总经理王彦霖指使的,故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王鲁林是北京旷达制药厂偷税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有充分证据追究偷税犯罪的刑事责任。二审法院依法宣告王鲁林无罪的判决是正确的,体现了罪刑法定、罪责自负的刑法原则。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提醒大家,该案裁判要旨表明,没有经济实质参与企业单位犯罪问题行为的单位法定代表人,不能因单位犯罪而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所以,单位的领导工作人员管理并不因其身份在任何一个情况下都要对施工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只有实质性地参与建设单位犯罪,才应当发展作为一种直接负责的主管部门人员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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