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底,绥化明水县的卡车司机李海峰(音译)在 Jinmailang (日清)食品有限公司购买了4包“诱人的酸辣牛肉面”作为午餐,他发现这包醋含有异物,是过期食品,于是向伊美朗公司索赔450万元。嘉定刑事律师带您了解一下有关的情况。
IMELANG 只愿意“悬赏”7盒方便面和电话费,并于今年5月向公安局提交了一份报告。5月29日,邢台龙尧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李海峰涉嫌敲诈勒索”,李海峰后来被河北警方列为网上追逃嫌疑人。
在生活中,消费者权益倡导高索赔失败,反被指控敲诈勒索的案件并不少见。其中最著名的是黄靖的“天价索赔”、2006年2月,黄京华花20,900元买了一台华硕 V6800V 笔记本电脑。此后,她因故障多次与华硕谈判,并提出5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被警方以敲诈勒索的罪名逮捕。
这类案件有很多共同点。它们都是在遭受消费者侵权之后提出的高额索赔或“天价”索赔。他们都声称,如果他们不做出声明,他们就会暴露在互联网和媒体面前。他们都被指控在谈判赔偿的过程中进行敲诈勒索。
从侵权索赔的受害者、消费者权益维护者,到因“涉嫌敲诈勒索”而被拘留追捕的犯罪嫌疑人,似乎只有一步之遥,只要有“天价索赔”的阴谋,就可能是形势突然逆转的本质,但事实并非如此。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勒索受害人为手段,强行索取公私财产的行为。显然,权利保护主张与勒索的界限在于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意图,是否客观地实施了“威胁或勒索”。
所谓“非法占有”,是指没有事实根据,没有法律根据的纯粹“勒索”占有行为。当消费者遭遇消费者侵权时,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属于“事出有因”,依法有证据,不属于“非法占有”。
所谓“威胁勒索”,必须是性质严重的,具有非法性和胁迫性,危害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益,迫使对方接受条件交出财产。对于弱势消费群体提出的“天价索赔”,企业可以完全拒绝,也可以协商解决方案。
他们还可以建议消费者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采取行动,而不受消费者的控制,“天价索赔”本身并不构成敲诈勒索。至于消费者向有关当局作出声称、举报或投诉,并向社会及传媒作出曝光的行为,由于既是一种监管行为,亦是一种保障人权的手段,因此并不属于勒索罪,即“威胁或勒索”。
回顾2007年11月黄静案,在海淀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2008年9月,她发布了一份刑事赔偿确认书: “黄静权利受到侵犯后要求赔偿的行为不是侵权行为,而是保护权利的行为。500万美元是对权利的过度保护,而不是勒索。”
可见,天价索赔只是“权利保护过度”的问题,媒体曝光不等于“威胁或勒索”,本质上属于消费者保护范畴,不触及刑法。
基于侵害合法权益的“天价索赔”不等于敲诈勒索; “过度保护权利”也受到民法的规制,不需要刑法,只要社会危害性足够严重就可以使用刑罚。随意犯罪是违反刑法谦抑性原则的,不是法律的幸福,也不是人民生活的幸福。而面对过于强大的企业,消费者只会被吓倒,选择“用脚投票”。
嘉定刑事律师认为,无论对于商家、消费者,真诚交流沟通、协商是化解此类问题纠纷的基础,消费者我们需要进行理性维权、注重教学方式,商家同时也要大度认错、诚恳道歉,像金麦郎“给予7箱方便面算是对消费者可以提出自己意见的奖励”的“奖励性”赔偿,完全是居高临下、不愿认错的傲慢姿态,或许他们也是为了激起学生消费者天价赔偿的一个重要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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