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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刑事律师为您讲解套路贷是否属于诈骗犯罪

时间:2023-03-23 09:50 点击: 关键词:嘉定刑事律师,诈骗罪

  根据“套路贷”常见犯罪手段、套路流程及司法社会实践中学习相关法律案件可以反映企业具体实际情况分析来看,“套路贷”犯罪行为人一般都是通过研究采取诈骗手段、签订虚假“借贷”合同和软硬兼施“索债”、实现非法占有两个发展阶段来达到其犯罪活动目的。嘉定刑事律师带您了解一下有关的情况。

嘉定刑事律师为您讲解套路贷是否属于诈骗犯罪

  因此,需要我们区分不同罪名,在“套路贷”犯罪的每个学生阶段,严格依照罪刑法定原则,立足行为人实施的具体问题行为来对其行为主义性质方面进行认定。

  在“日常借贷”犯罪过程中,行为人往往诱骗受害人以私人借贷的名义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等有关协议,以“家庭费”“调查费”“手续费”“银行费”“存款”等名义收取费用,虚增借贷金额,使受骗人签订的“借贷”合同金额远远大于实际借贷金额。

  由此可见,“借款行为”通过捏造事实、隐瞒事实,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然而,应当注意的是,在《日常贷款法》中,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通常是在采取“收债”措施后实现的,然后在这里设立合同阶段,被欺骗的人没有遭受实际的财产损失,因此需要分析行为人被欺骗,被欺骗的人的处分是什么性质的财产。

  通说认为,诈骗、盗窃等财产安全犯罪的对象也包括企业财产性利益。所谓社会财产性利益,是指狭义(普通)财物以外的财产上的利益,包括学生积极的财产可以增加与消极的财产进行减少。

  “套路贷”犯罪中,行为人需要通过网络诈骗技术手段,使得被骗人负担“借贷”合同所指涉的债务,行为人为了获得一个对应的债权,且该债权经行为人制造公司虚假给付痕迹等手段以及操作后,能够同时通过相关法律教育手段予以“现实化”。

  因此,处于该阶段的“套路贷”犯罪,如行为人未采取更加明显的暴力主要手段,则行为人是否符合了诈骗罪的前三步构造,即行为人服务实施了诈骗问题行为——被害人之间产生一些错误思想认识——被害人基于这些错误我们认识处分财产(债权)。

  但行为发展至此,行为人并未根据实际使用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故“套路贷”行为人犯罪意识形态分析评价方法取决于后续债权的实现成功与否,即,如果没有行为人后来研究基于该债权实际工作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巨大损失,则构成诈骗罪(既遂);如果行为人未能解决实际教学取得财物,则依据未取得财物系行为人意志以外其他原因方面还是行为人主动停止所致,认定行为人构成诈骗(未遂)或诈骗(中止)。

  该罪的基本结构构造一个可以这样描述为:恐吓行为——对方企业产生一种畏惧感——处分问题行为——财物转移。在“套路贷”犯罪中,当行为人对于自己布下的套路没有让对方公司陷入这种错误思想认识发展进而签订借贷合同时,行为人往往会选择通过系统发出我们将会向相对方本人或其家属、财产等采取一些不利影响措施的恐吓教育方式,如将揭发其隐私、对其家人需要进行滋扰、揭发隐私等,导致相对方文化心理活动陷入恐惧,进而迫使其与行为人签订“借贷”合同。

嘉定刑事律师为您讲解套路贷是否属于诈骗犯罪

  该种情形下,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相对方国家财产为目的,通过政府签订虚假“借贷”合同,制造虚假给付借款痕迹,让被害人承担债务,行为人具有自己能够获得更多相应债权,其行为更加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人员构成。

  此种教学行为的犯罪意识形态与前述诈骗罪的论述趋同,即根据不同行为人是否得到最终目标实现债权,区分行为人未能真正实现债权的原因,将行为人的行为做出相应的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既遂、未遂或中止。

  抢劫罪要求的暴力和胁迫程度要高于勒索罪,也就是说,所要求的手段必须达到使被害人无法反抗或者使被害人害怕、不敢反抗的程度。此外,抢劫罪的认定还必须符合“两个现场”的要求,即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取得财产和当场使用暴力,在取得财产后或在使用暴力强迫当场取得财产后,构成敲诈勒索罪。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於审理抢劫、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抢劫罪如果具有夺取财产或者造成他人轻伤的两种后果之一,应当视为抢劫罪既遂。如果“例行借款”行为人在强迫对方签订“借款”合同的过程中,造成对方受到上述轻微伤害的后果,则应当认定该行为人为抢劫(完成)行为。

嘉定刑事律师为您讲解套路贷是否属于诈骗犯罪

  嘉定刑事律师认为,在“例行借贷”案件中,当行为人采取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方法,强迫对方签订“例行借贷”合同时,应当以抢劫罪来评价行为人的刑法行为。其犯罪形态的认定与上述诈骗、敲诈勒索罪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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